“搭伴养老”:老人“无证婚姻”伤不起

2016年10月13日 09:54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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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梅生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许多老人为了精神上有个依托,生活上有个照顾,同时又规避一些矛盾,选择了“搭伴养老”,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一家社科院的统计表明,然而,“搭伴养老”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引发了诸多纠纷。然而,“搭伴养老”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引发了诸多纠纷。

“搭伴养老”:老人“无证婚姻”伤不起“搭伴养老”:老人“无证婚姻”伤不起

  未办结婚登记,只能“让走就走”

  案例:最近,68岁的农村妇女向志萍收到了“老伴”的最后“通牒”:三日内必须走人。这让向志萍难过得泣不成声。想到自己早年丧夫,一个人含辛 茹苦将孩子养大,吃尽了苦。为安度晚年,3年前经人介绍与“老伴”相识,几个月后便到“老伴”家同居了。可万万没想到“老伴”时常在外面“沾花惹草”,甚 至夜不归宿,最后明确提出要与别人另过,而将她“休了”。“我为这个家操劳了几年,难道让走就走?”向志萍心里实在不甘。

  说法:向志萍与“老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5条第2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 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鉴于“搭伴养老”的法律本质是非婚同居,这就决定了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走人, 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走人,法院所能受理的仅仅是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并不保护二人的“婚姻”关系。

  同居新增财产,并非“一人一半”

  案例:72岁的郭玉兰与“老伴”是从2002年3月起开始“搭伴养老”的。此后,郭玉兰为“老伴”洗衣做饭、缝缝补补、照顾“老伴”的孙子孙女 等等,终日劳碌不停,自己的退休工资也补贴了家用。2011年1月,“老伴”用包含同居期间内所攒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80余万元的商品房。儿子儿媳担心 父亲死后房子被郭玉兰占去,便常常挑拨是非,导致“老伴”终于在今年2月选择与郭玉兰分手。郭玉兰只好无奈答应,但要求分得一半房屋,却被拒绝。

  说法:郭玉兰不能分得一半房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 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就如何“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第90条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 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鉴于本案“搭伴养老”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商品房的分割也就不能依据《婚姻法》第39条按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购房资金主要来自“老伴”,郭玉兰没有贡献或是贡献较小,只能不分或少分。

  个人财产不明,只能“吃哑巴亏”

  案例:经过两个多月的交往,本着“合得来一起过,合不来就分手”的心理,2010年1月,69岁的罗琳娇与“老伴”过起了“搭伴养老”的生活。 期间,罗琳娇将自己价值5万多元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搬了过来。然而,2013年3月,两人的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合走到了尽头,罗琳娇打算将当初带来的家具 家电搬走,没想到“老伴”坚决不让搬走,还声称这些东西原本就是自己家的。无奈之下,罗琳娇提起诉讼。但由于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等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她 的诉讼请求。

  说法:的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指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即是说,就本案中财产的归属,在“老伴”持有异议的情况下,罗琳娇主张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正因为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也就决定了她只能“承担不利后果”。这也提醒“搭伴养老”的老人们,为防患未然,最好事先签订书面“财产约 定”或进行“财产公证”。(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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