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百余老人吃发霉馒头生病无人照料 警方立案

2017年11月14日 10:55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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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张恩杰)11月9日,法制晚报·看法新闻以《养老院因房屋纠纷易主 百余位老人吃发霉馒头生病无人照料》为题,报道了76岁的金大爷与老伴在今年五一假期,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家养老院体验了三天两宿的养老生活后,感觉这里居住环境便利舒适,文娱活动丰富多彩,又有保健理疗服务,于是缴纳了30万元的会费,满心欢喜地搬进去居住。

  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住了十多天后,荤素搭配的饭菜变成了米饭、长了霉点的馒头及稀粥,连咸菜也没有。电视娱乐项目被关闭,无线wifi用不了。更可气的是,前后十多天断水断电,在炎热的夏天,他们用大盆小盆里晒热水洗澡。没有电,烧水吃药也成了问题,有病痛只能干挨着。养老院另有一名90岁的老太太大小便失禁,没有医护人员为她护理,换洗衣服。

  对于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金大爷在央视《律师来了》节目中透露,他们最先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结果C公司拖欠二房东A公司的房租,被A公司赶了出去,连同养老院医护人员一起赶走。A公司接手管理此养老院后,比老人们原来和C公司签订的每月消费上涨近两倍。百余名老人们均表示反对,没有人在同意书上签字。与此同时,A公司与B公司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打官司败诉。于是在这错综复杂地矛盾纠纷中,老人们深陷其中,只好通过此节目组求助。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金大爷最终选定了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明代理此案。就在日前,张学明律师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透露,金大爷告诉他,C公司自设立养老院以来,收取数百名老人各项费用合共1400多万元。“金大爷通过当地民政局查询到C公司没有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为此,我认为C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与合同诈骗。我陪金大爷到辖区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警方称正在进一步侦查此案。”

金大爷看中了养老院清幽宜居的环境才入住的金大爷看中了养老院清幽宜居的环境才入住的

  对话律师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金大爷的案子目前进展如何?您都做了哪些工作?

  张学明: 我与金大爷签订代理委托合同后,先对C公司的运营资质进行了查询,发现该公司由丁某出资490万元、赵某出资510万元,合计出资1000万元,于2015年10月10日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公司注册地为大兴区旧宫镇。

  另外,查询还显示该公司经营异常,曾在2016年7月1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另据大兴区民政局答复金大爷:该公司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金大爷还讲述,C公司自设立养老院以来,总计收入1400多万元。鉴于C公司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所以,我认为C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如今C公司撤场,卷款而逃涉嫌合同诈骗。

  对此,我陪金大爷到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派出所称该案涉嫌合同诈骗,被转到了大兴分局经侦队。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侦查此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只能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才能够聘请律师,因此,我在此案件侦查阶段不能向公安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只能给老人做一些法律咨询服务。

C公司撤走后,接手的A公司给养老院老人们提供的发霉的馒头C公司撤走后,接手的A公司给养老院老人们提供的发霉的馒头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那您认为此案C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主要体现在哪里?

  张学明:C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主要体现在其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情况下,却在大兴区南郊农管中心租赁违建场地,打起了“XX之家智能养老服务机构”的招牌,非法经营养老服务业,并向数百名老人收取各项费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修正)》第44条第2款(即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14条(即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之规定,严重扰乱了养老市场的秩序。

  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27条(即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之(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规定,C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鉴于此,应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8项第1目(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第2目(即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第4目(即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应按非法经营罪立案追究C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此案涉嫌合同诈骗,主要体现在哪里?

  张学明:C公司打起养老招牌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养老合同的经济能力,采用低价体验、低价吸收会员的办法,取得了数百名老人的信任,采用签订合同的办法,骗取会员费和保证金,之后逃匿。这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3项(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第4项(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情形。

  另外,C公司的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应按合同诈骗罪立案追究C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本案中,C公司因为拖欠A公司房租被赶走后,A公司接手称自己没有义务和责任去赡养照料老人,给老人们吃稀饭,馒头,也仅是处于人道主义的救助。对此,您怎么看,A公司是否有连带责任去照料老人?

  张学明:C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因此老人们在合同中所要享受的福利早已无法兑现。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A公司与C公司合伙欺骗这些老人,所以A公司并没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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