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人群的奇特心理

2013年10月12日07:25  新浪健康博客  

  2012年4月,广东省妇联和广东省检察院所联合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在城市里,遭受性侵害的女童,以流动女童居多,而侵害者多是“熟人”,比例高达65.74%。

  报告中,这些被重点提及的“熟人”是:邻居、朋友、同事、亲属、老师、保安等。换句话说,和农村中的老人、老师等社会角色一样,流动女童也出现在这些社会角色的视线范围内,就像是待捕的猎物。

  就伦理约束来说,女童在城市所置身的社会生态更为糟糕。这是一个陌生人社会。

  即使是“老乡”,彼此在老家距离实际上也很远,之前双方根本就不认识。一个“老乡”的称谓,对于某些人来说,并不能产生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工友亦然,工友不过是临时的集合,明天辞工了,或许,一辈子都不会再相遇。

  把流动女童带在身边,看起来强化了父母的庇护,但对于诸多异地务工人员来说,他们每天都要上班,有时周末也要加班到深夜,根本无暇顾及小孩。更多的时候,他们的小孩就是交给老乡帮忙照料一下,实在不行,就是像农村一样野养、散养。

  这些“熟人”一般都是“利用女童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等弱点,通过小恩小惠诱骗、施以轻微胁迫达到性侵目的”。

  在性侵幼女的调研中,发现实施性侵行为的群体,其年龄呈现两极化分布:“50岁以上老年男性、20岁以下年轻男性作案”的案件数量特别突出,年龄最小的14岁,最大的70岁。

  前面提到的那些“70来岁老头性侵3个女童”案件中,这些老人在接受当地警方笔录询问时,就承认自身的性功能的退化。此案件中,当时民警传唤一个老人的老婆时,她的反应也很吃惊,“我那老头已经不行好多年了”。

  很清楚,性侵幼女,对于他们来说,并非生理需要,而是心理需要。其它的一些“弱势群体”的性侵幼女,同样也不仅仅是生理需要,他们追求的,还有补偿或发泄性的攻击。相应地,性侵幼女,早已超越于法律范畴,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正是如此,这些年出现的官员和老板“嫖宿幼女”,以及老人、农村小学的老师等“弱势群体”的性侵幼女,实际上都是竞争、掠夺社会稀缺资源的种种暴虐中的一部分。

  不同的只是,强者对“幼(处)女”的性侵,是其在获取权力、金钱等稀缺资源后的逻辑延伸,而在权力、金钱的竞争中失败的弱者对“幼(处)女”的性侵,则是一种报复和心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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