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禁亚硝酸盐不包括食品加工厂等食品生产部门
昨天,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今后酒店、大排档、小吃店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被全面叫停。
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公告显示,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指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除了工业用途外,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并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俗称工业用盐。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几率较高。食入少量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据了解,除了工业用途外,国家标准是允许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于部分肉类食品制作中的。
卫生部食品安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标准,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主要用于护色剂和防腐剂。根据规定,可以用于腌腊肉制品,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酱卤肉制品类;熏、烧、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类,如熏烤、烟熏、蒸煮火腿等;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肉罐头类等八类肉制品中。而且有关标准严格规定了安全使用量。
食品加工厂仍使用
本次公告是否意味着广大消费者将告别这些肉类食品?卫生部食品安全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答案是否定的。本次对于这种食品添加剂的禁用范围是餐饮服务单位,是在餐饮服务环节。主要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单位。比如一些餐馆、酒店、大排档、小吃店等。但禁用不包括食品加工厂等食品生产部门。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果严格按照目前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的要求,在八类肉制品中使用亚硝酸盐作为添加剂是安全的,并且国家有关部门有完整的监管体系进行监管。
他指出,部分餐饮服务单位,比如卖熟肉的单位为了使肉色更鲜艳或者延长货架期,使用亚硝酸盐作为添加剂,加入的量不容易把控,又很难实现残留量监控,因此一旦使用将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他特别强调,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技术的必要性,二是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案例
女童吃炸鸡亚硝酸盐中毒身亡
2011年,一个一岁女童吃了父亲从丰台区汾庄村路边摊购买的炸鸡后中毒身亡。据医院诊断,女童死于亚硝酸盐中毒。
去年4月21日下午3点,徐先生在丰台区汾庄村路边炸鸡摊,花7元钱买了炸鸡,喂给家里一岁多的女儿。半小时后,孩子嘴唇青紫、身体发抖、哭闹得厉害。
发现异常后,家人把孩子送往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孩子口吐白沫,到达医院抢救一个小时后,孩子死亡。医生告诉徐先生,孩子因食用过量亚硝酸盐中毒身亡。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曾通过本报呼吁,应禁止餐饮企业使用亚硝酸盐。
“仅简单地通过网上搜索,今年1-2月即发生6起亚硝酸盐中毒事件,30余人中毒。”方新在建议中表示,尽管北京市在2000年起就禁止餐饮行业使用亚硝酸盐,但2010年6月依然发生了烩面馆30人中毒事件,2011年4月发生了女童中毒死亡事件。这两个事件充分说明,单独一地禁用亚硝酸盐难以奏效。“不法分子可以轻易地从周边地区买来亚硝酸盐,并且这种购买行为是合法的,只是在北京使用不符合规定。”方新称,如此重大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政策,应该全国统一规定。(记者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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