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纵恶,也要给人改错的机会。
文 | 冯海宁
2015年9月,曾将医生打至骨折尿失禁,成为有名的“医闹”;2016年10月,想申报落户,却遭网友举报,最终“因个人原因,自愿撤销”落户申请;近日,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公示,又被网民在名单中揪出,并对其师德提出非议……上海某中学女教师缪某近来又被推上风口浪尖。
前几天,合肥女教师“高铁扒门”事件引发铺天盖地的讨论。涉事女教师之后遭停职检查,多数人也都认可对其停职,原因是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损害了教师职业形象。
而曾是“医闹”的教师评高级职称引发争论,问题又有些不一样:两三年前教师的校外师德问题,该影响今天的职称评审吗?
▲伤医女教师曾申请在上海落户,但引发一片争议,有很多人反对,也有少数人认为不必“既往仍咎”。最终上海官方称:当事人已自愿撤销申请。
理论上讲,为人师表者,当行为世范,不管在校内校外。教育部也明确,将师德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等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问题是,现有规定所说的师德,其实跟很多人想的并不一样,涉及的主要是有无侮辱或体罚学生、性侵、学术造假、收受贿赂、违规有偿补课等,跟校外表现无涉。
也就是说,从现有规定来看,涉事教师此前曾校外“暴力伤医”,并不影响其职称评审。闵行区教育部门认为该教师不存在师德问题,也是据此做出的评判。
但这可能让很多人难以接受。而要消除很多人的疑窦,“补牢”之方在两点:一,将校外行为纳入师德评估的范畴;二,给校外师德“污点”设置合理“观察期”。
首先,校外师德表现也该明确纳入教育方面的规定。
有人认为,教师只是一种职业身份,出了校门就是普通公民,“伤医”等行为与职业身份无关。但教师职业有其神圣的一面,承担着育人的特殊角色,承载着较高的道德期许,在岗位、职称、奖励等评审中,对其师德进行全面评估,是应该的。
而将校外师德问题也纳入法规,改变教育部的中小学“10类行为”、高校“7条红线”均不涉及教师校外道德行为的状况,方能对教师群体起到更强的约束作用。
其次,校外师德问题应设合理“观察期”。将“医闹”等劣迹跟职称评审等挂钩,体现了舆论制衡的愿望,这无可厚非。
但即使是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也会给其重新做人机会,涉事教师在校外“伤医”,可以有“社会追惩”,但不宜一直揪着不放。
此事上,缪某已悔过自新,也付出了落户遭反对的沉重代价,不必彻底“一棒子打死”。其实完全可设个“观察期”,比如观察3至5年,看她是否确实改悔,或是有无“再犯”,根据“观察期”表现来评估。若没有再犯,没必要无限期地“翻旧账”。
不能纵恶,也要给人改错的机会。既要严格也要人性,既要惩恶也要拿捏好尺度,才是师德管理的正确打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