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5月10日电 (记者 王剑)记者10日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该省日前通过《江西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其中规定,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至6万元。
按照江西省新出台的《补充规定》,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四级起付线,乡(镇)级100元,县(市、区)级300元,县外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不得低于100元。起付线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民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
同时,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其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对应比例进行补偿。
此外,住院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6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而对于县外就医的,将实行最低补偿。参合农民按规定办理了县外就医转诊备案手续,在县外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费用均可按规定进行报销补偿,当报销补偿金额小于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时,按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25%进行最低补偿。
《补充规定》将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再次扩大。在原有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等11种疾病列入大病补偿范围,再次增加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等15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参合患者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提高到70%。
此外,尿毒症免费血透、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免费救治。参合农民在省、市精神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病,其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按参合农民户籍所在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计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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