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10月起实施
本报综合 经过两个多月的征求意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终于于日前正式面世,并将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都将被列入“黑名单”。同时,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设置“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予以公布。
申请过程不规范也会入黑名单
据悉,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地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规定。对进入“黑名单”的药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记入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管。在实际监管中,将增加检查和抽验的频次、责令所涉经营单位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
同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入“黑名单”并不意味着药品质量出现问题。例如,在《规定》列举的七条被纳入“黑名单”的情况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这说明进入黑名单的原因可能是出在申请过程中,而非药品质量上。药监部门有关人员表示,如果药品的质量不合格,将按照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而《规定》更多的是从多方面督促企业自律。因为一旦进入黑名单,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说,社会信用度将受到很大的损害。
有进无出,药企压力大
同时,《规定》提到,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两年。在公布期限届满,“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数据库”,供社会查询。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进入黑名单,就像个人的信用记录一样,有了一次不良记录,就将一直被保留。
对此,有药企负责人表示,《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非常严格,“黑名单”制度让企业不敢越雷池半步。一旦进入“黑名单”,企业的品牌就出现污点,在现代资讯非常发达的情况下,终端客户和经销商将很快知晓,这将对药品生产企业将来的经营发展非常不利。
“中小企业一旦进入黑名单,由于资金短缺、信用度下降,将很难扭转发展劣势。”重庆华森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文伟也表示,《规定》的实施对药品生产中小企业将形成很大压力。
【各方评论】
●《规定》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何重视“黑名单”管理、加强对“问题”企业监管、廉洁自律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作出了处罚规定。据此,我们有理由对实行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寄予期待。(荆楚网)
●药品安全黑名单对外公布,并接受社会查询。在目前情况下,依靠消费者的主动查询,来给失信药企施加压力,是远远不可靠的。而且,连个制约措施都没有的药品黑名单,又是一个什么黑名单?(长江日报)
●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要想显示出震慑力,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涉及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能否全部纳入、彻底曝光;二是各个监管与采购环节是否重视“黑名单”,“黑名单”是否有效力。(法制日报)
●建立“黑名单”只是第一步,黑名单只是一个形式,关键是给黑名单的惩戒项目上填充内容,让“黑名单”真正产生“黑掉无良企业”的威慑力量,让作恶者付出“被黑”的代价。(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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