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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记名健身卡不得设有效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8日03:04  京华时报 微博

  本报讯(记者袁国礼)从今天起,由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健身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合同》规定,记名计(次/时)卡、储值卡不得设有效期限,不记名计(次/时)卡、储值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如果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7日内尚未持卡健身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商家要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市工商局表示,《合同》是为了规范健身类预付费消费服务的全过程,并在总结处理健身类预付费服务交易纠纷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合同》明确了预付费用的类型、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方式及期限、服务内容、重要事项告知方式等内容,并明确了在健身类预付费消费服务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从即日起至8月25日,该《合同》文本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可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提出意见。

  规范内容

  不记名卡有效期至少3年

  根据《合同》,健身卡有不同的种类。一种是会员制时效卡,双方可设定会员资格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按照商家承诺不限次享受会员服务,有效期限届满后会员资格终止。一种是计(次/时)卡,双方可约定使用的次数或时间。还有一种是储值卡,双方可设定消费金额,以及享受的优惠。

  《合同》规定,记名计(次/时)卡、储值卡不得设有效期限,而不记名计(次/时)卡、储值卡虽然可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年。

  双方还可以约定健身卡是否可以转让,以及转让是否收费等。

  7日内未消费可全额退款

  《合同》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支付预付费后7日内尚未持卡健身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商家应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这也就是所谓的“消费冷静期”。如果在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内,商家存在5种情形,双方协商不成时,消费者有权参照规定解除合同,这5种情形分别是擅自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缩短健身卡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关闭承诺的单店卡所使用的门店和增加限制健身卡使用的条件。如果消费者隐瞒患有严重影响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的疾病,或违反商家相关制度3次以上等,经劝阻拒不纠正,商家也有权解除合同,而且不退还预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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