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性侵案中男性受害者

2013年08月28日11:22  新浪健康  微博

  有关男性被性侵犯的案件近些年来在我国逐渐增多,让人除了一种视觉上的冲击外,更为惊讶的是所述的事件不仅冲击我国的社会道德、伦理观念,而且它将直击我国当前现行法律的缺陷。

  境外《半岛都市报》在世界新闻一看点栏目中有一篇题为“南非‘红粉帮’猖獗,成员来历不明,美女开宝马非礼帅哥”的文章。文章介绍了发生在南非东北部姆普马兰加省的一件匪夷所思的强奸案:一名23岁小伙子在赴女友玫瑰之约的路上,竟然被四名开着豪华宝马房车的美女绑架到郊区一荒无人烟的墓地,遭到惨无人道的轮奸。

  据英国《太阳报》报道,美国当红影星本·阿弗莱克在与总统竞选人约翰·克里的女儿进餐时,竞意外出现了一位中年女子,还十分挑逗性地向阿弗莱克暴露出自己的丰乳。

  在我国也有报道,35岁的婶婶宋某要求13岁的吴姓湖南少年“帮忙看屋”。当晚,吴在宋的逼迫和诱导下与之发生了关系。此后,宋采取威胁和“贿赂”的手法变本加厉地摧残吴,半年之久就逼迫吴与其发生关系达到60多次。原来活泼的吴性格开始变得抑郁,脾气也变得异常暴躁,心理上背上了极度的恐惧包袱。随着吴一天天长大,他开始选择逃避。然而,宋步步相逼。为使吴乖乖地“顺从”自己,宋警告说要将此事“公之于众”,致使吴变得魂不守舍,最终被迫弃学。

  以上几个典型案例体现了部分男性在现实社会中受到的性侵害,由此引起了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各种问题,兹分析讨论如下。

  男性被性侵害的原因和种类

  1、男性被男性性侵害

  20世纪60年代西方爆发“性革命”以来,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逐渐宽松,有些国家甚至以立法的方式确认同性恋的合法性。这样情况下,男性遭受同性强迫发生性行为之事屡次发生。在我国偏远的山区,年长孩子对年幼男性进行性侵害。由于缺少对性正确的认识,再加上色情电影的刺激,同时现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造成父母对孩子的疏于管教,因此年长男孩对年幼男性进行性侵犯事件时有发生。性的满足是人类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但少数成年男性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用正当途径解决此问题,他们则往往采用强暴女性或者男性的方式。

  特殊的场所,比如监狱、军队,该地方由于性别等特殊原因造成此类事时有发生。还有部分监狱牢头等利用手上的强权而放任该事件发生,倍受瞩目的美军虐囚事件就很好的说明了该问题。男上司利用权利职务和奖金发放等对男下属员工进行性侵害,部分性取向为男性的男性囚犯对别人进行性侵害。

  2、男性被女性性侵害

  医学不发达的前提下,男女性关系的发生必须是男性有意识的主动行为。但是,现代医学的发展比如说致幻药物、男性功能药物等,可使原来不可能发生的情形变得可能;利用职权和利益如揭发隐私、调换工作、经济制裁进行胁迫而进行性行为;某些特殊性行业中女性比男性更有体格体力,对较弱男性进行性暴力。

  男性被性侵害引起的社会问题

  在有着数千年灿烂传统文化的中国,女性和儿童一直被认为是弱势群体,并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形式加以保护。但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和弱势地位在具体个人间的转换,性侵犯案件就不仅仅发生在女性身上。

  男性被女性进行性侵犯所受到的伤害无论从心理还是生理上更为深刻。因为在传统的思想中,男性应该是社会主导作用,如果此时受到女性的强暴,那么其心理上的打击是无法想象的,有可能彻底摧垮全部自信心。个人自尊是自我价值的护卫,自信是自我价值的体现。有些男性由此就产生了心因性阳痿,甚至永远失去了勃起的功能。对那些未成年孩子而言,这样的伤害在他们人生成长历程中都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黑色阴影。还有艾滋病等性病有可能在性侵犯过程中传染。现实中也发现部分有性侵害经历的男性,又把自己经历往往强加到别的女性身上,对整个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引起了社会不稳定。

  当今社会对女性有多项保障机制,她们有自己的节日“妇女节”,有自己的组织“妇联”,法律上也有多方面的条文来对女性权利、性权利进行多方面的关注和保护。虽然目前男性权利慢慢也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但目前刑法对男性的性权利保护可以说是不全面的,有些甚至出现了法律真空。

  男性被性侵犯而引起的伦理学问题

  1、性关系的伦理学问题

  性是正当合理的,性欲的满足是男女身体健康、精神充裕的必要条件,也是健康男女正常生理机能的需求。奥古斯特·倍尔说:正常发达的人类人人都有,到了成熟以后是满足身体健康生理的需求。

  但在性侵害案件中,侵害者违背被侵害者意愿而强行发生关系,这在双方地位上并不平等,侵害者也许是为了性欲的需求和满足,但在被侵害者身上并不完全是这样,更谈不上是正常生理机能的需求。一次这样的性经历甚至可能引起被侵害者终身对性需求的反感,此事件中,他并不满足发生正当性关系的软性条件。因而性欲的正当与合理是性道德发生的一个伦理判别。

  性欲具有自发冲动性,是一种人的生理本能,是生命意志的一种体现。但必须从人化和理性的角度加以限定和改造,必须以性道德观念抑制性欲的冲动性,约束性的盲目性,改造野蛮性,使人类的性本能摆脱动物的性吸引和性诱惑,升华到人类的性意识和性行为。对性欲本能的约束和限制是人类性道德发生的第一个前提,但现在的性欲控制是基于人性的要求,基于人类明确自觉的性道德意识而发生的,从此可以体现人类的文明程度。而在性侵害案件中侵害者不能理智地控制自己性欲冲动,不能对自己有所约束;而被侵害者则完全没有自己的性意识,而是在外界客观条件下,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被强行发生性行为,显然这不是一种生命意志的体现。

  性本质是指男人和女人存在的根本意义,它的确认是一种爱与被爱的关系。在得到异性爱的同时必须付出自己的真爱,这样才能获得作为有性人的价值,所以性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道德内涵,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曲解有性人的性本质,把滥爱、泛爱和性欲发泄等同于挚爱和珍爱。性爱道德缺失了人类精神文明的轨道。性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从开始就具有强烈的社会必然性和规范性,与此相比,性侵害比滥爱、泛爱更具有危害性,它不但违背了社会规范、道德,也失去了社会公平性。在性的当事者之间是没有真爱可言的。

  2、性关系中双方地位的伦理学问题

  中国传统认为女性是弱势群体,这是由于男女在早期的社会分工决定的,同时还有男女特征的区别而已。其实弱势是相对的,早期社会分工中,在用体力来获得生存来源时,男性占绝对的地位。现在知识社会中,女性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上对女性的认可也是越来越大。特别随着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女性的知识文化程度越来越高,女性的地位也随之增高。不论怎么讲,男人和女人作为一个生物体是平等的,仅仅是个体差异罢了。

  中国传统的理念中,性爱的主导者应该是男性,但在上面揭示的不但女性起到了主导,而且是违背男性的意愿。男性在这个案件中就更明显的弱势群体。同时就力量而言很多男性也不一定比女的大,特别是不同的行业进行对比这种差别就越明显了。还有就是很多女性运用手上的权力,或者是抓住别人的隐私而进行威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社会上男女之间弱势群体的概念。

  男性性侵害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目前的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女性的性权利得到了可谓多方面的关注和保护。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客观标准。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男性成为单独犯罪主体的法理学思考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女子不仅能成为该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还能成为该罪单独犯罪的直接实行犯罪。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来看,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当然这个“性的权利”的内涵是相当明确的。具体而言,实际上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选择性伴侣的权利,她不愿选择你来进行性活动,而你强迫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男人和女人作为一个生物体是平等的,仅仅是个体差异而已。女性拥有的性权利,男性也应该拥有。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假如男子不愿选择某个女子作为性伙伴,而该女子强迫该男子实施了性行为,那么就违背了该男子的意志,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只要没有违背法律和道德观念,人的行为就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允许干涉的,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当一个男子被强迫实施性行为的时候,就违背了这个人的意志。从法律的公平性而言,这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观念,男女拥有同样的性自由,为什么女子在这方面可以享受刑法的保护,而男子不可以享有?显然我们不能以实践中发生的数量多少作为立法的依据。

  3、目前世界上男性性侵害法律地位保护

  德国1975年刑法典中的强奸罪还仅指“强迫妇女”,但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奸他人”;意大利刑法典第609条规定“强迫他人实施或接受性行为的”,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为“男女”。美国有些州的法律认为强奸是一种侵犯人身的犯罪,在男性鸡奸男性,男性强迫男性口淫,女性强迫男性性交情况下,男性都可以成为强奸犯罪的受害人。俄罗斯刑法典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也包括男性和女性。

  中国大陆刑法在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甚至可以说是重大缺陷。根据现实的实际情况,个人建议应该对刑法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补充,把主体扩大为男性和女性,以保障男性的性自由权利,与国际接轨。

  男性性侵害中的法医学问题

  男性性侵害案件中,法医学更多的是收集检验证据。常规物证收集检验和女性受害者一样,如现场物证的提取、身体的检查、以及物证试验室DNA检验均必不可少。但男性性侵害也有自己的特点:(1)取材不像女性受害者那么简单,因为女性被侵害时精液经常会遗留在阴道中,而在男性受害者(如果侵害人不明确)提取不及时就很容易遗失时机,同时有些受害部位特殊例如肛门中,在有些性侵害后死亡的案件中,法医往往未意识到提取肛门内的精液成分。(2)需要取血样测量药物特别是性药物如伟哥等。(3)有时候实验室检查常规的PCR技术不能满足案件的要求。当然性侵害是不是违背男性意愿不能完全由法医学做出,更多的是结合案情调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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