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施虐者常为变态性欲者,医学上把它看做一种病症。
变态性欲者长期多次在性交之前、之中或其后,一定要给对方造成某种程度的肉体伤害及精神凌辱,非如此不能引起性兴奋与获得性满足。又称施虐狂、性虐待狂、施虐恋,是性偏好障碍中最能引起危险后果的一种类型。患者以男性居多,但女性也并非绝无仅有;以异性恋者居多,但在同性恋者中也可出现。他们所采用的虐待手段五花八门,有的残暴凶狠,甚至可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常见的施虐行为有殴打、咬啮、绑缚、鞭笞、针刺、脚踩、烙烫、割伤等。个别极端情况可出现残酷杀害性对象的案件。被施虐的对象既可是具有良好感情基础的配偶或恋人,也可是逢场作戏的娼妓,还可是无端被袭的陌生人。后一类情况应属强奸与施虐兼而有之的案件。
施虐者在童年期大多遭受过较严重的躯体虐待或性虐待,有些人成年后在恋爱方面也备受挫折与凌辱。 施虐症的诊断要求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长期多次对性伴侣施虐,二是施虐行为是引起性兴奋与获得性满足的唯一或主要条件。有的人并无实际的施虐行为,但在性交时常情不自禁地在脑子里想象如何作践与糟蹋对方,借此提高性兴奋与增加性满足,对这类情况可称为性施虐倾向,但不能诊断为施虐症。有的人在性行为中,既给双方以伤害,也要求对方伤害自己,并以此为乐,这就是集施虐症与受虐症于一身了,应同时下两个诊断。 由于施虐行为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施虐症者常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对象。由于这类患者在施虐时意识清楚,具有正常的判断能力,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因此应对其行为负责,触犯刑律时不能免予法律处分,但惩罚本身并不能去除施虐行为。 对施虐症的治疗一般比较困难,心理治疗往往疗效欠佳,用抗雄性激素一类药物治疗只能全面抑制性欲,而无助于施虐行为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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