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科翠如 通讯员 李浩报道 在明知不能添加硼砂的情况下,仍以硼砂、盐兑水,浸泡猪肉产品后进行销售。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中山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对被告人侯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法庭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起诉称,2012年6月份始,侯某在南头镇将军市场经营猪肉档时,从药店购进硼砂,并以硼砂、盐兑水,浸泡猪肉产品后进行销售。2012年6月21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联合执法人员对上述猪肉档检查时查获疑似硼砂1包,随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侯某抓获归案。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中山)检测,侯某猪肉档抽检的猪肉产品里检验出硼酸与硼砂(以硼砂计)含量为35mg/kg,在侯某的猪肉档缴获的疑似硼砂白色粉末里检验出硼含量(以硼砂计)为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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