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见罐底。”这是消费者购买罐装食品时常见的一句话。这个日期,关乎食品安全。然而,个别商家却在这日期上做手脚,用“早产”的方式为产品“延寿”。
近日有市民爆料,位于怀柔区的北京禧宝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禧宝露公司),代加工的饮料存在“早产”现象。
12月21日,新京报两名记者以包装工身份进入禧宝露公司,当天,该厂灌装线上生产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生产日期显示为2013年1月1日、2日,“早产”最多达13天。
仅12月21日,灌装线的打码机上显示,同一批次的“早产”产品,计数量为166719(罐)。
在该厂,同样被喷印上“早产”标签的,还有阿尔发杏仁露。
调查得知,禧宝露公司2011年曾被授予“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伪造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生产
生产日期“想打什么时间都行”
禧宝露公司位于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占地50多亩。2011年,该公司曾被授予“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
该公司网站介绍,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是北京本土唯一的蛋白饮料生产企业,具有国家饮料生产企业资质,注册资金1000万元,投资5000多万元,年综合生产能力5万吨。公司经营理念是“食品安全第一”、“产品质量第一”、“以人为本,顾客至上”。
除自产品牌外,禧宝露公司还代加工三元核桃花生乳、阿尔发杏仁露等品牌。
12月21日下午,生产间内机器轰鸣,打码机旁的一张白纸上写“今日产三元”。
生产的整个流程是:生产线上,饮料汁液被用机器注入易拉罐体,由机器把罐口封好,再经传送带到打码机上,每个经过打码机的易拉罐,底部都被喷印上生产日期;随后由灌装线的工人装入白色塑料(10630,10.00,0.09%)筐内,运送至包装线;包装线上,工人需要把16罐(或12罐)饮料码好,装入包装盒,用胶带把包装盒封好,即完成一件成品。
几辆黄色运货叉车穿梭;包装间内,数十名工人坐在地上包装饮料。仓库内,堆着约六米高、包装好的三元核桃花生乳。
“从12月19日开始,厂里都在生产三元核桃花生乳,生产日期都是2013年的。”李飞是生产车间工人,他拿起一个三元核桃花生乳饮料罐,指着罐底的生产日期,罐底显示生产时间是2013年1月2日15点47分55秒。照此计算,这罐饮料“早产”了13天。
猫腻就出在灌装线上的打码机上,它上面,清晰显示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生产数量等信息。“机器可以设置,想打什么时间都行。”李飞说。
包装间工人徐路在该厂工作约2个月,他称,自己曾见过两次饮品“早产”现象,这是第三次。
产量
工人一天包装约10万罐“早产”饮品
12月21日16时45分,三四十米长的灌装线上,三元核桃花生乳易拉罐次第被输送到打码机上,打码机上数据可见,喷印信息(生产日期)显示2013年1月2日16点45分,喷印计数166719(罐),产品计数166719(罐)。
12月22日8时许,打码机上显示,喷印信息是2013年1月1日,喷印计数是11500(罐)。
为何要延时标注生产日期?李飞的说法是,现在是销售旺季,供货量大,一旦遇到缺货现象,再生产来不及,只能先将饮料提前生产、存放,等客户取货时直接拉走。
12月21日下午,包装间内,近20名工人蹲坐在地上,身边堆着1米多高的白条筐,每筐装着三四十罐饮料。工人们用胶布把纸盒底部固定,再把16罐(或12罐)易拉罐装进盒内,用胶布封口。
21日17时,28岁的包装车间负责人李萌说,包装机器停了,只能靠人力包装,招的都是临时工,工人们当天只包装了3000盒,明天需要包装7000盒。
12月22日6时50分至19时,两名记者共包了100多盒,每包装好一盒工钱0.2元。多名技术熟练的工人说,他们每人一天要赚80到100元,即每人每天需要包装四五百盒。照此计算,工人们一天的包装量在10万罐左右。
据现场观察,工人们包装封盒的产品是三元核桃花生乳和阿尔发杏仁露,生产日期都标为2013年1月1日或1月2日。
管理部门:
产品“早产”违法违规
刘龙在饮料厂工作18年,他说,年节前是公司销售旺季,饮料生产后先存到库房,业务员去各地找代理商和经销商,经销商前来拉货,由经销商向下批发,然后销售至商场、超市等。
一位生产工人说,三元核桃花生乳罐上写着保质期是18个月,一旦消费者喝到快过期的饮料,那可能已经是过期的。
12月21日生产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罐体显示,商标持有人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出品商为北京圣德顺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德顺公司),生产商为禧宝露公司。
三元公司官网显示,圣德顺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注册资金200万元。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植物性蛋白饮品。2009年12月,圣德顺公司与三元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合同规定,圣德顺公司可依法使用三元品牌,生产和销售“三元”牌植物性蛋白饮品。
前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无论产品保质期有多长,产品“早产”、延长保质期等行为已违法违规,应根据经济价值,按相关规定对企业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责任人还将提交司法机关。
昨日下午,三元食品公司一名热线客服人员表示,她目前尚不清楚三元核桃花生乳是否属三元公司旗下产品,正在协调相关部门核实。“我们公司旗下的产品,不可能出现‘早产’现象。”
(文中所有工人均为化名)
■ 相关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律师观点
“‘早产’因处罚力度小”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生产厂家延长生产日期导致产品“早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消费者,应当给予消费者产品金额的2倍赔偿。
尹富强说,尽管饮品的保质期长达18个月,但生产日期无论延长几天,必然会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生产厂家之所以大批量地更改生产日期,主要原因是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到位,违法者有恃无恐。“以上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显然较弱,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已经不是食品包装的范畴,而是食品安全问题,应当以《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保奇 王瑞锋
本版摄影/新京报记者 大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