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到医院做手术,事先约定好由医院的主任医生主刀,手术时,主刀医生却换成了主任医生的助手。手术后,患者持续高烧并感染,导致终身残疾。患者认为,由于医院随意更换主刀医生,导致手术不成功,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0万元。医院认为,更换主刀医生并不违法。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负主要责任,庭审中,两位专家认为医院手续没有过错,法院采纳了出庭专家的意见。近日,西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患者19万余元。
患者
手术后致残
2010年1月10日,汤女士到云南省肿瘤医院就诊,被告知患有“腹膜后包块”,让她住院治疗。同年1月21日,省肿瘤医院准备为汤女士施行手术,家属签订手术同意书时,写明手术主刀医生是科主任李某,第一助手为栗某。汤女士家属说,第二天,汤女士被推进手术室,李某却不在现场,而是由第一助手栗某实施手术。“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感染,持续发高烧,医院也没有采取有效的用药和治疗措施。”汤女士持续高烧10多天后,在家属强烈要求下,院方连夜进行了第二次手术,汤女士的大部分小肠被切除,之后多器官出现衰竭,生命垂危。省肿瘤医院提出请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医生前来进行会诊后,汤女士被转入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进行治疗,终于保住了性命。汤女士手术被切除小肠,失去了消化吸收功能,她从此不能和常人一样吃东西,每天靠补充营养液来维持生命。
汤女士认为,省肿瘤医院在未正确诊断疾病的情况下,草率进行手术,且违背手术同意书更换主刀医师,造成她严重感染。于是她将省肿瘤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150万元。
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纠纷进行了鉴定,指出了医院在这起诊疗中存在6大过错,术前对汤女士病情情况的复杂程度估计不足,未进行术前讨论。手术当天,医院将李主任更换为栗主治医生,不符合医疗原则,医院负主要责任。
医院
换医生不违法
“就好比同一辆车上,有4个会开车的驾驶员,都有驾照谁来开车都一样,一个拥有20年驾龄的老司机,不一定就比一个只拥有10年驾龄的司机开得好。”法庭上,医院方的代理人说,李医生和栗医生都有相同的执业医师执照。不能因为患者期望是主任李医生来做手术,最后做手术的医生换成栗医生,医院就违法。医院表示,他们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提供的医疗服务已经超出了预期,是汤女士本身的病情重,反而汤女士还应当感谢医院,他们不应赔偿。对于法院委托的这份鉴定结论,医院并不认可,这份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
判医院赔19万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司法鉴定的分析说明依据不足,庭审中,有两位专家就被告行医是否具有过错进行陈述,认为医院没有过错,没有采信司法鉴定书中肿瘤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意见,肿瘤医院承担20%责任。
于是,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省肿瘤医院一次性赔偿汤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汤女士表示将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