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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亡”在中国仍面临法律和道德困境

2013年04月15日11:19  新华网   我有话说

  新华网南昌4月13日电(记者胡锦武 高皓亮)日前,中国中部省份江西南昌的一家三甲医院里,一名喉癌晚期患者纵身从医院大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名50多岁的喉癌患者一年前在这家医院做了全喉切除手术。“喉咙切除后不能说话,只能通过外接的管子呼吸。”据医务人员介绍,手术一年后,癌细胞开始扩散转移,这名患者再次住进医院。

  跳楼的前一天晚上,他因为头部剧痛又一夜难以入睡,这一情况已持续了近一个月。第二天早上值班医生前来查房,他年迈的父母叫住医生,询问怎样减轻儿子的痛苦,但是患者拒绝了医生和父母的建议,用纵身一跳解脱了自己。

  当时从医院大楼下面走过的市民叶女士目睹了这一惨相,她不禁疑问,“为什么得选择这一极端的方式,而不是更有尊严地离去?”

  但“死亡尊严”话题,却面临法律和伦理的尴尬。

  为了让朋友有尊严地死去,两年前,江西龙南县70岁的农民钟义纯用“活埋”的方式帮助受疾病折磨的好友曾庆香“安乐死”,并因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类似的一幕在甘肃、重庆、广东等地也发生过。

  2012年12月,甘肃籍男子贾正武因帮助身患重病、痛苦不堪的妻子自杀,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其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这种行为虽然不为刑法所容,但实质上维护了公民的死亡尊严,解除了被害人的病情折磨和精神痛苦。”

  然而,关于“安乐死”的争议在中国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和贾正武的辩护律师持类似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结束了一个病痛不堪之人的生命,却维护了其尊严。

  “安乐死若能为公众接受,既是社会的进步,也是道德的进步。”江西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马雪松说。

  不少反对者则认为,由于“安乐死”所涵盖的法理和技术等方面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一旦操之过急,一方面可能带来更多的伦理问题,造成道德混乱,另一方面,也可能因法律空子的存在,产生违反本人意愿剥夺他人生命的情况,演变成“以法律之名,行杀人之实”的后果。

  中国卫生部门认为,在中国推行“尊严死亡”的条件和时机都不成熟。

  从全球情况来看,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和美国的一些州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地位。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国家虽然默认“安乐死”的必要性,却也持极为谨慎的态度。

  2012年5月,阿根廷《尊严死亡法》获参议院通过,该法允许在“病情不可逆转”的情况下,患者可以拒绝接受旨在延长生命的治疗,而医务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不过,此“尊严死亡法”不承认“安乐死”,目前阿根廷法律仍将帮助病人“安乐死”的行为视为重罪。

  不得不承认,中国与承认安乐死合法地位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在医疗水平和立法等方面的还有较大差异。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颜三忠认为,中国要实现对“安乐死”立法,须具备三大前提条件:实现医疗技术的普及和高度发展,医院对患者能否实施“安乐死”能够作出准确判断;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制,避免“安乐死”立法获准后,一些重症绝症患者因为给家庭“减负”而“被安乐死”;大力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水平,并获得公众信任,避免出现放松“安乐死”条件,甚至出现患者不孝子女为摆脱赡养义务贿赂医生制造“安乐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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