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污染环境罪第一案宣判 毒气放倒13人

2013年08月09日10:03  现代快报  

  2012年5月2日晚,南京六合区长芦街道一带,突然开始弥漫一股类似烂洋葱的刺鼻味道,一时间传言四起,有人称发生了爆炸导致化学气体泄漏。南京市环保局第一时间辟谣,爆炸纯属误传,事情起因为有人违规偷排化工废液入河,导致有毒气体泄漏。

  此次事件导致13人中毒,还造成31万余元的损失。事发后,连排污企业老板在内,共5人被抓。昨天下午,此案在六合法院宣判。排污企业除了被环保部门处以91万元的罚款,还因污染环境罪又被判罚500万元!这是南京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中罚金最高的,并且,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后,南京宣判的污染环境第一案。

  现代快报记者 马薇薇

  案发

  浓烈“洋葱味”

  来自河边的院子

  2012年5月2日晚上,正在上班的小吴觉得嗓子疼,眼睛也火辣辣地疼,还一阵阵恶心难受。过了一会儿,其他同事也陆续出现类似症状。随后他们被送入医院,单位报了警。

  就在当天晚上,南京环保局也陆续接到投诉,称六合区长芦街道一带有浓烈的类似洋葱的化工气味。甚至一度传出发生爆炸的消息。

  当天晚上,环保执法人员进行了地毯式排查,发现气味来源于一条河流—撇洪河。进一步追查,他们发现长芦街道牟尼峰下有一排水沟正在向撇洪河排水,气味就是从这里出来的。顺着水沟,他们找到了一个大门紧锁的院落,里面停放着一辆槽罐车,里面存放有部分污水。

  通过采样分析,污水的主要成分是2-甲基-2-戊烯醛、丙醛、2-甲基戊醛,都是有毒有害物质,环保部门对撇洪河污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第一时间辟谣。随后,当地政府花了31万余元治理污水,终于将污染控制住,没有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

  调查

  每吨500元,污水交给私人处理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偷排污水的是徐某等三人。据他们交代,他们是帮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欣公司)处理污水。

  荣欣公司于2010年5月1日试生产,自称是国内最大的专业生产醋酸正丙酯的厂家。该企业生产时,会排放一种含有丙醛的污水,有毒,容易挥发到空气中。由于超过允许排放的标准100倍,一般的污水处理厂不能收这种残液,必须到专门的废弃物处理厂,但处理费也贵得多,每吨要1000元到3000元不等。

  荣欣公司老板林某觉得价格过高,找生产助理娄某想办法。经人介绍,娄某认识了徐某。徐某自称有办法处理这些污水,而且价格很低,每吨只要500元。娄某一听高兴极了,根本没问徐某有没有资质,立马向林某汇报,在得到允许后,让徐某拉走了两车废水。

  接手后,徐某找来朋友潘某和杨某合作。可是没有处理厂肯处理这些超标的废水,怎么办?徐某想到了一个“好办法”:送到污水处理厂时给水样做手脚。他将部分污水按1:100兑水稀释,直到水呈中性,然后将水倒入到运送污水的槽罐车槽口里。污水处理公司的检验员取样时,他就把稀释好的样品给对方。

  私挖排污沟,污水直接排入河里

  徐某等人赚了七八十万元后,为了方便“业务往来”,特意成立了一家公司,从2011年起开始以公对公的模式,帮荣欣公司处理污水。为了“报答”娄某,也为了能长久合作,他们先后几次向娄某“孝敬”了近10万元。

  除了送到污水厂,徐某等人还将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了下水道里。每次都趁着下雨的夜晚,既不容易被发现还方便稀释。他们还特意在撇洪河旁建了一个院子,偷排了上百吨,有时也会拖到别处排放。每次排放前,他们都先将污水中的油析出,然后以每吨1000多元的价格卖出。

  见无人举报,几个人胆子越来越大。在2012年4月27日和5月1日晚,徐某和潘某到荣欣公司拖22吨污水,直接将车开回撇洪河边的院子,将污水排放到自行挖掘的“排污沟”。这个沟直接与撇洪河相连。排放出来的污水味道刺鼻,浓烈的洋葱味让人难受,他们赶紧做了保护措施。

  徐某等人没被毒倒,不过河边几个化工企业的员工就惨了,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公安机关介入后,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而根据警方的调查,这两年徐某等人非法处置、排放超标污水共计1600余吨。

  判决

  企业也被判罪

  东窗事发后,环保部门对荣欣公司做出了91万元的处罚。荣欣公司也表示痛下决心整改,并与一家正规的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合同,每吨处理价为3400元。

  昨天下午,六合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林某等5人获刑两年至五年不等,荣欣公司也被判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500万元。据主审法官金鑫介绍,此案是刑法修改(八)实施以来,南京审结的污染环境罪第一案。

  为何是污染环境罪?

  为何是污染环境罪,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法官解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这两个罪名是有区别的。首先,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污染环境罪主要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出售的食品等特定物品中的行为;而污染环境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另外,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污染环境罪则出于过失。两者的定罪量刑也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对较重,至少在三年以上,最高可判死刑。而污染环境罪一般在三年以下。

  法官表示,从已取得的证据和案件的性质来判断,以污染环境罪定罪更合适。

  是否从严判决?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完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法官表示,虽然这几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法院还是判这五人实刑,无一缓刑,另外涉事企业被处于500万元的高额罚金,都体现了法院从严处理的决心,体现了刑法修正的目的。

  “对环保案件的审判,体现法院对社会民生的保护。”法官表示,现在人们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国家对环保事业也越加重视,将来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力度也会随之增大。法官表示,一些化工企业为了贪图一点利润,不走严格的排污渠道,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不仅危害了无辜市民的健康,最终也让自己栽跟头。他希望,这类企业能够加大环保的成本,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要保障不侵犯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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