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病后付费要有制度保障

2013年09月04日10:28  南方日报  

  要让“先看病后付费”这种模式得到更多的“复制”,走得更远,还需要全社会的合力。首先,“讲诚信”的理念要在全社会深深扎下根;其次,政府要大力扶持;再次,对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患者,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据央视新闻近日报道,今年,卫生部将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央视新闻中心的官方微博“央视新闻”随后将这一制度的情况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了发布,“原来看病是自己先垫付,看完走医保报销;现在是医院垫付,病人看完病只用交自己的那部分,其余由医保部门支付给医院。此外,原来住院需要交一大笔押金,现在只用签署《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就可以直接住院了。”据悉,该制度已在山东的部分医院进行了试点。

  正当人们为这个医疗新举措叫好时,卫生部医政司医疗管理处处长焦雅辉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称,“开展先看病后付费模式试点”,只是2013年再次被写入卫生部年度工作要点。至于何时才能全面实现,她表示:“无法给出时间表,今年肯定是不可能的。”而让其无法全面推行的症结在于,“我们的社会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各省份当前医改重点也不同。”

  虽然央视上午带来好消息,卫生部下午就作了澄清,但“先看病后付费”这个消息本身就充满了吸引眼球的价值,引发了人们的极度关注。“先看病后付费”模式即患者在门诊、急诊诊疗时,通过预缴一定额度押金的方式,待所有诊疗过程结束后统一进行结算,无需在接受每项诊疗服务时往返于各楼层之间单独缴费,这种“一站式”结算的支付方式,大大简化了就诊流程,减少了排队次数,节省了诊疗时间。

  事实上,早在2009年,受卫生部委托,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便已开始探索这项新型的付费模式,并于年底开始试运行,在为患者继续提供传统付费方式的基础上,联手中国银行、中国人保健康进一步简化患者的付费方式,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被首次纳入其中,以专业化的精算优势为试点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门诊医疗的“指导额度”。在“先看病后付费”模式下,患者的押金完全用于诊疗,不会发生被挪用现象,患者也不必担心多扣钱,因为医生在问诊过程中看不到患者预付费就诊卡中的金额,因此不会出现开大药方的行为。

  虽然在当时即有业内人士指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的“先看病,后结算”试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先看病后付费”,只是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一种医疗服务改革。但其优点在于能在最大程度上简化就诊流程,节省就诊时间,仍不失为解决“看病难”问题的一种尝试。在卫生部2010年5月13日召开的“先诊疗后结算”试点项目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介绍说,将在全国推行这一服务模式。

  然而,几年时间过去,“在全国推行”仍然停留在口头上。针对住院患者,目前全国已经有青海、山东、河南等20多个省份在省级或地市级层面试点“先住院后付费”模式。但这种试点,多数局限于以接治新农合患者为主的县级以下医院。参加新农合的患者住院可不交押金,待出院时只需交纳全部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相应部分;而归医保报销的费用,则须由医院与当地医保部门结算。

  没有全面推开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从目前各地的实际医保报销比例来看,如果草率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医院垫付资金风险很大,患者跑单了,医院买不起单;此外,各地医保结算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异地就医的患者往往还是要自己先掏钱交费,再回到原籍报销。

  诸多困难摆在面前,使得“先看病后付费”模式难以全面推开。在笔者看来,没有制度保障,这一模式对患者而言,不啻于水中望月。而要让“先看病后付费”这种模式得到更多的“复制”,走得更远,还需要全社会的合力。首先,“讲诚信”的理念要在全社会深深扎下根。无信不立,不诚不行。一项好的政策,只有赢得公众的“诚信回报”,才是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双赢”。其次,“先看病后付费”这种模式需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因为医院在施行这一模式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政府的扶持是必不可少的。再次,对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患者,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赵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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