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狱中患病致残 3次状告监狱延误治疗被驳回

2013年10月28日07:22  北京青年报  

  在保外就医期间,董霖把自己曾经服刑的天津监狱告上法庭。

  2002年,不满20岁的董霖因犯抢劫、聚众斗殴罪获刑16年,入狱时他身体健康。如今,31岁的董霖却因下肢动脉栓塞致右腿残疾,长长的手术刀疤从小腹延伸至右脚腕。董霖认为,自己患病期间,天津监狱一再延误其治疗,造成严重后果。2010年获准保外就医后,董霖对天津监狱提起行政诉讼。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犯人张仁状告监狱延误治疗导致其双目失明,法院判决张仁胜诉。

  张仁案成了董霖的希望,然而董霖的诉讼之路并没那么顺利。天津市三级人民法院一一驳回董霖的起诉,理由是监狱为刑罚执行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于是案件始终在程序问题上徘徊不前。今年8月,董霖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

  服刑期间罹患重症

  保外就医后,董霖和父母租住在天津外环线外一小区的两居室里。“主要是看上房间里厚厚的暖气片,董霖的双腿不能受凉,而老房子里没有暖气。”董霖的父亲董松年说。

  董霖的屋里只有简单的床和柜子,桌子上是成箱的药,其中还有“仅供临床研究用”的研究药品,这样可以省去部分昂贵的药费。

  董霖的父亲近两年也患上高血压等老年病,全家靠低保和父母的退休金度日。董霖的母亲每天斜穿过天津市区,做家政服务贴补家用。

  为防止腿部血液不畅,董霖不能久坐或者久站,走路也只能拄拐从房间一边走到另一边。考虑到自己仍是服刑人员身份,董霖并未直接接受采访,而是由父亲代行。

  1982年出生的董霖,在2002年因抢劫、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董松年现在也说不清楚自己的儿子当年到底具体做了什么,只知道刚从职高毕业的儿子和几个同龄孩子一起到处胡闹,直到最后案发。

  2002年12月18日,董霖经天津市新生医院体检,无任何疾病,分入天津市监狱一监区。2003年4月24日又分到四监区从事生产劳动,同年5月具体分配到四监区四分队暖气片防腐工序,工作一直持续到2006年下半年。

  董霖负责把防腐药剂灌装到暖气片内部,然后再对暖气片进行烤制。因为工作环境中要接触有毒化学原料,监狱给服刑人员提供了简易防毒面具和胶皮手套。

  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董霖发病和工作环境有关,但董松年仍认为,董霖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原料,很可能是其发病的诱因。

  2006年8月,董霖感觉左胸心区部位时常疼痛,同时出现胸闷、气短、心慌等症状,就到天津市监狱医院就诊,做了心电图,医生说是心动过速。董霖第二次就诊时,心跳达到每分钟140次,但医生仍认为无碍健康。直到2009年2月,董霖发现右脚跟、脚面、脚腱疼痛难忍,右小腿长了两个疙瘩,随后经检查证实,董霖患下肢动脉栓塞。

  远在黑龙江的张仁也同董霖一样,受着疾病的折磨。案卷显示,张仁在1997年被送到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11监区,在石场劳动改造。可能是由于石粉尘埃的关系,服刑第二年,张仁眼睛开始红肿,视力不断恶化。经过多次治疗、抢救,张仁在2003年7月接受右眼球摘除手术,左眼在萎缩后失明,被认定为一级伤残。

  董霖和张仁的经历相似,在随后两年内他先后十次住院,手术七次。2011年4月,经天津市残联审查认定,董霖为三级伤残。如果病情恶化,随时可能面临截肢。

  住院10次手术7次

  让董霖和张仁难以接受的是,在患病期间,监狱对他们的病情都不够重视。

  张仁在左眼开始红肿后,多次到监狱诊所找医生,医生只是让他用盐水简单清洗一下,结果他右眼视力也紧跟着下降。在多次延误治疗后,2003年7月,张仁右眼眼角膜穿孔,眼球内淤血,不得不手术摘除眼球,左眼球随之萎缩,导致他双目失明。凤凰山监狱在张仁眼睛治疗过程中都没有病程记录。

  自2006年8月初次发现症状之后,董霖也一直没获准转院治疗。2009年2月,董霖腿部疼痛难忍,在监狱医院没能查出病因,但疼痛感越来越剧烈,大腿腹股沟处长了疙瘩。董霖对照《人体知识手册》怀疑,自己的病是痛风、胶原体病和下肢动脉栓塞,监狱医院答复说“不要瞎看医书,容易走火入魔,没事儿”。在董霖要求下,监狱医院给他开了止痛药,但仍拒绝他转院。

  8个月后,新上任的监区长发现董霖右腿比左腿细,右脚大脚趾与二脚趾发紫,董霖才被转到天津新生医院,医生诊断为血管病,又将董霖转到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治疗,此时已是10月中旬。因为手术费用的问题,监狱没有让董霖立即住院,而是把董霖带回监狱,同时和家属协商起医药费分担问题。

  在董霖父亲四处借钱,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后,董霖在11月中旬正式住进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入院诊断为右下肢动脉栓塞。11月20日,董霖接受了“腹主动脉右股动脉人工血管转流术”,也就是给他的腿上接了一段人工血管,取代原来的右股动脉。

  12月9日,监狱要求董霖出院,当时伤口并没有完全愈合。根据家属拍摄的照片,董霖下腹部约5厘米的伤口像婴儿的嘴一样张开。病历显示,董霖“腹部伤口未愈合”、“现伤口肉芽新鲜……自动出院后后果自负”。出院时医生叮嘱伤口继续换药等几项注意事项。

  当天凌晨2点,董霖就病情恶化,腿发白、发凉、麻木,并伴有腿部、后足部疼痛。上午10点正好是家属接见时间,董霖把病情告诉父母,于是在出院后仅一个晚上,董霖又被送回市一中心医院,诊断为人造血管栓塞。病历显示,“患者入院前16小时感觉右下肢麻木,伴足部疼痛,未予治疗,疼痛无缓解并逐渐加重”。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董霖随后被转入重症病房,并在第二天再次接受手术。

  “伤口还没愈合,就着急让人出院,这是为什么?”这次非常规的出院,此后被董松年反复提起。

  自从董霖初次手术后,对于手术后的血管维护保养需要输液维持,所以医生医嘱要求,每两个星期复查一次验血和彩超,每一个半月输一次液,才能保证血管不会再堵。但董松林说,董霖每次复查、输液,都要被耽误一周左右时间,导致董霖病情不断反复。2010年2月,因病情不见好转,董霖第三次住院。医生叮嘱5月1日再次入院治疗,但董霖实际入院日期是5月28日。

  2010年10月28日,董霖经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到11月2日该批准得到执行,走出监狱大门当天,董霖第六次住进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从2009年11月起至2011年8月上旬,董霖在23个月的时间内十次住院,大小手术经历了七次,家人形容他“体无完肤”。

  记者试图联系天津市监狱方面,但始终未能得到回应。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天津市监狱认为,监狱在管理范围内对董霖进行了积极、依法的治疗,已尽义务。

  状告监狱三次被驳回

  董霖的生活和黑龙江省张仁案发生交集是在2011年。那时董霖患病在家,董松年在电脑商城打工送货,业余时间蹭商家的电脑上网,想搜搜有什么途径能为儿子讨个说法,这时他发现了张仁案。

  2006年7月,张仁刑满释放,随即委托律师向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提出赔偿申请。监狱方面答复,称已责成有关部门对张仁的问题进行调查,但拒绝赔偿。经司法鉴定,张仁双眼失明,属一级伤残。2007年,张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凤凰山监狱未履行医疗保健行政行为违法,要求监狱给予42万元赔偿金。2010年5月11日,黑龙江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张仁胜诉,两项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董松年联系到张仁的代理律师朱爱民,委托他代表董霖追究天津市监狱的责任。

  2011年,董霖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天津市监狱未履行医疗保健行政行为违法,并索取赔偿。

  天津市监狱认为,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董霖的管理、改造、医疗、保外就医等,是监狱的管理行为和执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董霖索赔,应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进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也认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董霖所诉案件,是监狱作为刑事判决的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司法管理行为,对该行为产生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董霖的起诉。

  董霖和律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确认监狱怠于治疗行为违法,并给予董霖赔偿。朱爱民律师认为,监狱具有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因此监狱具有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主体资格。监狱机关具备执行刑罚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54条履行对服刑人员医疗保健的职能就是进行行政管理。

  但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以监狱对罪犯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随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董霖的再审申请。

  而在2010年审结的张仁案中,法院认定,监狱机关具备司法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其实施的行为可分为执行刑罚行为与行政管理行为,所涉及的被执行罪犯的日常生活起居的管理应属于行政管理。监狱医疗机构、卫生设施、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等,应属于监狱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刑罚执行行为。

  相似的案情,在天津和黑龙江两地得到了不同的结果,这让董霖一家和朱爱民律师也十分不理解。“案子打了几年,程序问题还没有解决。”朱爱民律师说。

  监狱是不是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可诉范围和不可诉范围均有明确罗列式的规定,但两者之间仍有处境微妙的空白地带,监狱即属于此列。而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张仁案并非最高法院通报的判例,仅作为地方案件,无法成为天津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判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王达合著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探讨》中,也探讨了监狱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刘莘认为,法律对监狱的职权并没有界定为司法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司法部设置了监狱管理局等内设机构,那么这种管理可以理解为行政管理,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另外他认为,监狱依据《监狱法》行使职权,显然其职权来源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非刑诉法的明确授权。管理羁押看管罪犯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刑事司法行为。

  “在国外,监狱确实是属于行政单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国内,监狱的性质在法律上规定得不明确。”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说,“理论上可以对监狱提出行政诉讼,但按照我国法律,缺少明确的依据”。

  《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一章中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实际把监狱划归为司法机关。但相关条款仅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等情况可以申请赔偿,覆盖的范围太狭窄。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姜明安认为,这一条款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作为对监狱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原告方也可以考虑起诉监狱的上级司法机关,如司法局等。

  但监狱性质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需要国家立法进一步明确。

  尽管搞不懂这些细致的法律问题,对天津三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也很失望,今年8月,董霖还是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再审申请。

  这个曾经的莽撞少年,青春岁月大部分在监狱和病痛中度过,如今双腿早早裹上厚裤子,拄着双拐也仅能勉强走路,怕血液不能流通,不敢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不动。31岁的他已开始为未来担忧,不知自己还能胜任什么工作。

  “即便孩子曾经犯了罪,他付出的代价也太大了。”董松年说。

  文并摄/本报记者赵卓

  (除署名外)

  (原标题:牢中因病致残 犯人状告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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