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水溶液生产毒豆芽人员被判刑

2013年11月05日16:50  兰州晨报  

  白银平川一对夫妻用有毒水溶液在生产过程中对豆芽进行浸泡,并将生成的豆芽菜在市场批发销售。11月4日记者获悉,平川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以来,于某、郭某夫妇在家中生产加工豆芽菜,在生产过程中,他们利用“豆芽素”水溶液浸泡喷洒豆芽,用“消毒粉”消毒容器,并将生成的豆芽菜拉到平川区菜市场批发销售。2013年4月18日,在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对豆芽菜作坊进行检查时,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检测,从于某处扣押的6-苄基腺嘌呤样品与有毒豆芽标准样品质谱图一致。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6-苄基腺嘌呤(俗称“豆芽素”)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郭某在生产、销售豆芽菜的过程中,加入国家规定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于某在生产、销售豆芽菜的过程中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均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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