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参加公司聚餐醉酒身亡

2014年01月08日09:48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公司年终聚会,本是庆祝节日和加深交流的乐事。却不想,2014年元旦一场公司聚餐后,海口年仅26岁的小张,因醉酒呕吐,卡住喉咙及鼻腔窒息身亡。当晚,同场聚餐的同事,看见小张醉酒,并未联系其家属,只是将其单独安排到了酒店客房内。

  “那一晚,如果他(小张)不是醉后独处,也不至于丢了命。”刺激之下,小张的老婆小林(化名),出现先兆流产,目前在海口一八七医院保胎。此时,这对年轻夫妻新婚才40多天。

  惋惜的同时,也引人深思。饭桌“酒文化”该不该?公司聚餐酒醉出事,又该由谁来担这个责?

  起因  公司元旦加班后组织聚餐

  2014年元旦加班结束后,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组织了一场公司聚餐,80多名员工齐聚在海口中山路一家酒店内。采购部职员小张,也是其中一员。

  “庆祝过节嘛,大家都很开心,酒自然没少喝。”该公司冯助理回忆,当晚,公司领导和职员都借酒助兴,但让他印象深刻的,是“小张的豪迈”。他说,小张是公司新职员,入职才20多天,“那晚小张拿着酒瓶,挨桌挨个敬酒,显得很能喝。我也是那时才知道他的名字。”

  酒过三巡,小张已有些喝高。“人一喝多,就越要喝。大家也越喝越高兴,最后好多同事都喝多了。”冯助理说。

  这场持续了2个多小时的饭局,于当晚8点多散场。“小张明显喝醉了,根本不能走路,嘴里还念叨着‘疯言疯语’。”见此情景,采购部同事阿洲和另外2名同事一起,将小张架到公司统一安排、位于公司楼下的酒店客房内。据阿洲回忆:“把小张放在床上后,我们就走了,房里只有他一个人。”

  整个过程,同事都没有联系过小张的家属。对此,有的同事说是“和小张不熟,不知道他家属电话或地址”,也有同事说是“大家都喝高了,哪里想得那么多,送到酒店休息不就行了。”

  不幸  年轻小伙醉后独处窒息夺命

  1月1日晚上将近9点,小张的老婆小林拨通电话,准备叮嘱小张早点回家,电话无人接听。“我就担心他喝醉了出事,越不接越着急,就一直打。”直到2日零时许,电话关机了。

  小林当晚还给朋友和家人打电话,“都说没见到人”。心急之下,怀孕已4个多月的小林半夜出门到派出所求助,但经公安系统网络查询,当晚并未有小张身份证使用登记信息。

  “肚子痛也没办法,找了个通宵没有任何消息。连找带问的,2日上午才找到了他上班的公司里。”小林告诉记者,2日上午9点左右,她才从小张公司同事口里得知其所在。找人打开客房后,眼前的一幕吓得小林直哆嗦:房内充满酒味,小张倒在床上一动不动,到处都是呕吐物。

  赶送至医院几分钟后,医生就通知家属,小张已死亡。初步诊断,死因是呕吐物卡住喉咙和鼻腔,导致窒息身亡。

  当场,受到刺激的小林出现先兆流产,瘫倒在地。“我们结婚才40多天,孩子也才怀上4个多月。平时身体好好的一个人,突然就没了。未来的日子,我不敢去想。”躺在海口一八七医院病床上保胎的小林,成日以泪洗面。

  纠纷  谁担责?家属和公司看法不一

  “如果当晚公司不组织聚会,如果聚会上小张能不喝那么多酒,如果喝醉后能有同事给家里打个电话或送他回家,如果当时是用他的身份证登记酒店…… ”小林心里太多太多的如果。

  不幸发生后,在“谁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上,引发了家属和公司的纠纷。

  小张的大哥认为:“元旦当天公司要求加班,随后组织聚会,都是公司集体行为。且在聚会时,公司还提供大量的酒。小张醉酒后,也没有通知家属,还让他独处在一个房间里,造成呕吐时没人管,出现险情没能及时抢救,才丢了命。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

  对此,公司负责人认为:聚餐时是下班时间,地点也是在酒店里,小张又是个成年人,自己能喝多少应该要会控制。因此,小张个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发生这一事件,公司愿意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

  目前,小张家属和公司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说法  律师表示双方应共同担责

  公司组织聚餐,员工醉酒身亡事件,从法律层面如何划分责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律师张晋顼认为,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张晋顼表示,作为聚会组织者,公司负责人应当预见到过量喝酒可能带来的危险和损害,并应采取必要、适当的方式加以防范。如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和规劝义务,则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外,在聚会饮酒过程中,如有恶意劝酒的情形,恶意劝酒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员工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过量饮酒的危害应能充分预见,并进行自我控制,故员工本人,也应对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律师认为,公司聚餐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不是个人行为,且在此事件中,小张醉后,公司没有安排通知家属或将其送回家,而是由同事将其送入公司安排的酒店里独处,在公司安排的酒店里死亡,应考虑认定为工伤。

  相关链接

  公司聚会上喝酒醉死

  同事被判赔偿

  2007年2月,在重庆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田刚,参加公司组织的聚会时喝下约一斤白酒,次日出现急性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田刚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作为聚会组织者以及同席者的单位同事,在聚会饮酒中,也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负有采取最必要、最适当的方式防止饮酒带来负面作用的一般注意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单位同事也应当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观点

  饭桌“酒文化”应反思

  年终岁末,各类公司聚餐、聚会都排上号,觥筹交错的场景也将反复上演。此刻,一条年轻生命的逝去,再度给世人敲响警钟。有社会学专家认为,应反思饭桌“酒文化”,别让饭局成为负担和“杀手”。

  “不喝酒,哪能谈成事?不只喝,还得把大家喝高兴、喝够了。”谈到饭局上喝酒,在海南经商十多年的陆总深有感触,“社会风气是这样,个人也没有办法。我们当然更盼着,‘喝酒才能谈事’的风气能改变。”

  “在场的领导都喝酒,你不敬酒、陪酒,工作不想做了吧?”上班族茜茜说,工作5年,她的工资没涨多少,“酒量却在一次又一次工作聚餐场合练上去了。”  有社会学家认为,发生在小张身上的悲剧,除了责任的探讨,还应反思饭桌上的“酒文化”。如今有一定的人群,把喝酒当成人际交往和联络感情的方式,不喝酒就是不给面子,这直接导致一些不能喝酒、身体无法承受的人,也硬着头皮陪喝。另外,喝酒的个人,也应该对自己的酒量和醉酒隐患有所认识,不要逞一时之勇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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