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代表团建议 建立跨省界水污染联防机制

2014年03月03日16:29  法制日报  微博

  不久前,流经河北邯郸的漳河因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发生污染突发大面积停水,这起跨省污染事件将多年来难解的跨省水污染问题推到了前台。经过广泛调研和论证,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安徽省代表团建议应当尽快建立跨省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及生态补偿机制。

  安徽省代表团在建议中指出,跨省水污染问题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边界和谐与社会稳定。以淮河流域为例,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跨省界几乎每年都要发生或大或小的水污染事件,这其中固然有流域水资源匮乏、水资源时空分配不均、水环境容量小等客观原因,但从整个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上看,仍然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滞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对跨省界水污染联防联控缺乏刚性约束,上下游之间重要环境信息沟通、纠纷处理、损失赔付、责任追究等内容缺失。

  二是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目前,流域上下游之间及环保、水利、渔业等部门之间尚未完全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各部门之间水质、水利、水文、气象以及环境监管、产业布局等重要信息不能及时共享,致使事故预防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加之下游对上游的污水排放无法调控,经常导致下游应对失措。

  三是跨省界水污染事故处理难度大。首先是调查取证难。跨省界水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特点,事故发生滞后于排污,很难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取证,多数情况是进行回顾追溯性调查取证,很多重要关键证据已随流水逝去;其次是协调配合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跨界污染死鱼事故纠纷,应由渔业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及上游闸坝放水或控制污水下泄的还需水利部门参加。由于上下游地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具有刚性约束力的联动机制,对跨界水污染事故难以协同应对、究责索赔;第三,水污染事故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由于环境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受损害下游地区的环保部门无权对上游地区的污染企业进行调查,从而使得事故发生后,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安徽代表团建议,修订法律法规,依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补充,建议国务院出台《跨行政区水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跨行政区水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构、处理原则、处理过程、损失赔付等内容。明确把排污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作为责任主体,除企业应对自身污染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外,地方政府对辖区水环境状况负责,造成水污染超标的所在地政府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建立协调组织。由环保部牵头,水利部、流域各省人民政府参加的流域水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或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环保部区域督查机构或各流域管理机构。建立日常联防联控机制,包括建立监测数据共享、交界水质联合监测机制,建立淮河流域水环境信息平台;建立流域环保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通报重污染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等信息;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超前预警紧急排污信息通报机制。当遇泄洪或突发性污染事故,上游地区要在信息基本确定后半小时内通知下游,并实时通报水污染物浓度、流量、闸坝调度等讯息。

  安徽代表团的建议认为,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将跨省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划分为三个等级,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也分为三级。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由跨界任一方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负责调查和处理处置;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由跨界任一方省级环保部门报请环保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调查和处理处置;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由跨界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成立调查组,由下游省级人民政府担任组长单位,负责调查和处理处置。而且,要尽快建立并实施淮河流域跨省界主要河流水质断面水污染赔付、补偿机制,明确赔付和补偿评估的技术规范、指标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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