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药将取消最高零售限价 国产仿制药受益

2014年04月18日09:41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引导医务人员尽量用价廉质优的药品,能用便宜的不用贵的,能用仿制药不用原研药。”国家卫计委此言一出,引发本土仿制药企集体狂欢。国家卫计委等八部委近日联合发文,明确“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制定我国常用低价药的日均费用标准,让低价药生产企业能够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以避免廉价基本药物短缺,患者只能选择高价药的困境。有业内专家和企业界人士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低价药政策的出炉,意味着低价药市场化定价又近了一步,政策总体将利好那些具备性价比优势的国产仿制药。此外,与之相关的低价药目录遴选偏好则将左右市场格局的变化。

  八部委齐推低价药

  国家卫计委、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下称《意见》)。其中首次明确指出:“对纳入国家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

  取消最高零售限价后,生产经营者被允许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各地根据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本省(区、市)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由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员已经明确了低价药目录的遴选偏好,上述政策的出炉,令部分业务涵盖仿制药的企业大为振奋。

  广药集团总经理助理黎洪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卫计委等8部委出台低价药政策非常好,也非常及时。

  从政策上看,低价药品实行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在日服费用内由企业根据市场、成本等要素进行自主定价,这不仅改变了原来最高零售价定价的“天花板”式定价模式,也将大大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以广药集团为例,如果按照之前市场传闻的中成药日服用费用不超过5元,化学药日服用费用不超过3元的标准,广药集团七成以上的主销品种均属于低价药。很多品种的政府定价多年未有调整,导致有近五成低价药没法生产。下属白云山和黄的板蓝根、复方丹参片等产品,由于药材、人工成本等不断上涨,这些产品的出厂价几乎接近最高零售价,集团旗下的保济丸等药品价格十多年未调整,几乎在亏本销售。如果低价药实行清单管理,将在价格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在产品的价格上能够有一定的自主调整空间,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将大大提高,部分廉价药市场将得以恢复。

  另外,很多经典老药在全国招标中经常“败北”,本次《意见》要求“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挂网”,有药企人士就表示:“新政将大大有利于有品牌、有疗效的经典老药的销售,相信在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价,以及未来可以预见的‘医药分家’的医改进程中,低价药能够得到更多医院和医生的青睐”。

  用药结构影响几何?

  上海证券一位资深医药分析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低价药政策的出台,对医院用药结构肯定会有调整,因为从现有的信息来看,这一政策实施的结果就是想要医疗机构在用药时从追求原研、追求高价转变为追求药物的性价比,而这一转变过程中,如何让低价药政策细则与药物经济学相结合,也是很关键的一个看点,因为只有两者结合起来,这个政策才能出现向好的成效。”

  而目前的问题是,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工作尚未全面启动。此外,与之相应的低价药目录还没有出来。

  不过,也有业内企业乐观预计,《意见》发布后,与之配套的“低价药目录”将随后出台,在一些企业看来,依照卫生计生委的既往政策,每日用药的费用标准控制在“化药3元、中药5元以下”的品种最终被列为低价药的可能性最大。

  记者注意到,由于卫生计生委已经明确用药偏好,《意见》的出台,普遍被指或将挤压外资原研药的市场份额。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一位总监昨日就此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推出低价药目录有助于确保廉价药物的质量和供应,为了进一步确保患者利益还应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使进入目录的品类的价格不高于既往的招标价,防止进入目录的药物价格大幅攀升加重患者负担。

  RDPAC为提升会员外资药企在中国市场的产品竞争力,曾今年初发布《影响药品质量差异的主要因素分析》报告,强调国内已批准上市的药品,与外资原研药存在明显的质量差异。

  《报告》显示我国目前共有16695个药品标准,现行2010年版《中国药典》共收载了4567个品种,仅占药品标准品种总量的27%,其余12128个标准大多为部颁和局颁标准,这些标准中大部分是1990年以前制订的,在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

  [业界视点]

  广东省已有低价药“兜底”政策

  广东省在实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已经对常用低价药品(医保目录品种日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基本药物西药日均使用费1元以下,中成药1.5元以下)和临床必须且采购困难品种实行价格上的保护,以防止因竞价而被淘汰,从而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应低价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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