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组织实习生观摩手术 女患者昏睡时被拍隐私

2014年06月11日13:58  上海法治报   收藏本文     

  做妇科手术被“围观”拍照

  患者索高额赔偿,闸北医调委止息纷争维护患者核心权利

  患者林某因妇科疾病日前到闸北区某医院就诊。手术过程中,医院在未经患者同意情况下组织了实习医生观摩,并且主治医生和部分实习生在患者麻醉昏睡时,用手机拍摄了患者隐秘病患部位。患者得知情况后羞愧难当,并称引起心脏病复发入住另一家医院治疗。事后,患者多次到医院要求道歉,认为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索要10万元赔偿,然而多次交涉无果。无奈,林某向闸北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

  【事由】

  实习医生观摩患者不知

  患者林某是居住在上海的一名残疾人,去年2月,因妇科疾病到闸北区某医院就诊。手术中,医院组织了实习医生观摩,并且主治医生和部分实习生用手机拍摄了患者隐秘病患部位。患者得知情况后,感觉受到极大羞辱,并称引起心脏病复发入住另一家医院治疗,其亲属向属地派出所报了案。

  事后,林某以隐秘部位被诊疗无关的人观摩未事先征得其同意,侵犯了其尊严和隐私权为由,多次在亲属陪同下到医院要求道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索要10万元赔偿。在与医院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同年6月17日,林某召集亲属和大批残疾人同伴围堵医院讨要说法,造成医院诊疗秩序陷入混乱。

  同时,林某声称如果此事得不到妥善处理,她将从该院楼顶跳下以死抗议,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升级。公安部门接报立即派出民警到场维持秩序,防止医患双方发生更大冲突。

  闸北区医调办接到医院的求助后,立即指派医调委葛忠芬主任和另一名调解员前往协助处置纠纷。调解员简要了解情况后,对患方进行安抚劝慰,耐心倾听患者倾诉,对其表示深切的同情和理解。

  待林某情绪逐渐平稳之后,调解员向其表明了身份,并向其简明扼要说明医调委的组织性质和纠纷处置的优势。在调解员耐心劝导下,林某听从了建议,同意接受医调委调解,并带领亲属和同伴从医院撤离。

  【调解】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重重

  之后,调解员多次与患者和医院有关人员沟通,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全面了解治疗经过和纠纷,并到医院查阅了有关资料。鉴于这起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医调委按规定申请启动了专家咨询程序,邀请了经验丰富的专家对有关焦点问题提供了专业咨询意见,这对于后来成功调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组织实习医生手术观摩,医院事先是否明确告知的争议,林某说,“自己从到医院接受检查直至手术结束,一直没有被明确告知并获同意。”而院方则称,事先对患者进行了口头告知,治疗过程中患者也没有表示反对。

  关于组织实习医生观摩,医院是否需要获得患者同意的分歧,林某认为,自己到医院是为了治疗疾病,不是给医院做教学道具的。医院则表示,患者到教学实习医院就医,默认向医院让渡自己的隐私权,患者在医生面前没有隐私,而且实习医生也是医生;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术过程,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患者应该配合;教学医院组织实习生观摩手术等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国际)惯例。

  关于医生和部分实习医生使用手机拍摄患者隐秘病患部位以及赔偿数额亦存在分歧。患者认为,医院擅自组织实习观摩对自己的尊严和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应赔偿10万元。院方表示,诊疗服务虽有不当,但10万元赔偿要求过高。

  调解员说理释法“灭火”

  面对医院代表,调解员针对性地指出,医院违反多项诊疗规定,对患者心理和隐私权造成了伤害,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对患者予以赔偿,并诚恳道歉,以争取获得患者谅解,早日化解纷争。

  对于患者林某,调解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劝导:一是医院事先没有明确告知实习医生现场学习,的确违反了诊疗规范,院方同意道歉,主治医生和实习医生用手机拍摄的照片也被彻底清除了,院方的认错态度还是值得肯定的。二是从理性角度来说,院方组织实习医生观摩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也是为了他们以后做一名合格医生积累经验,为更多病患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院方主观上不是恶意侵犯隐私;而且实习医生都是和其儿女年龄差不多的孩子,鉴于这些希望患者对院方多些谅解。三是医院有多项行为违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对患者疾病的治疗本身并无太多争议,也没有造成损害,根据类似纠纷处理情况,患者要求的赔偿数额偏高,建议提出合理诉求,以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

  6月24日下午,最终促成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院方向患者林某真诚道歉,并一次性赔偿2.2万元。

  【调解心得】

  医护人员应守“职业底线”

  承办调解员葛忠芬及徐永珠表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而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患者才有权处置自己的身体,因此医生在对患者实施治疗之前,必须在充分告知患者相应情况的前提下得到患者的有效承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本案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患者知情权,同时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是引起此次纠纷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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