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柳先生在地铁上看到一则娃哈哈营养快线水果牛奶饮品的广告,其中一句“获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认证”吸引了他的注意,回家后发现其电视广告也有同样的宣传。为此,他向健康时报求证:美国FDA认证到底是怎么回事?拿到这个认证是不是意味着比同类的产品好呢?
健康时报记者历时一个月系统调查后认为,宣传获得FDA认证,不过是娃哈哈利用公众这方面知识的欠缺,在营销上玩的又一个小把戏而已。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不比中国严格,而且在美国市场售卖的娃哈哈营养快线和国内市场上的产品配方并不相同。
抽检合格被说成“认证”
除了电视和户外广告中提到的“获得FDA认证”,在娃哈哈集团官方网站上,记者也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娃哈哈集团于2009年开始向美国FDA递交报告,申请营养快线产品认证,并于2010年3月11日获得美国FDA颁发的产品证明,产品通过合格认证,允许在美国市场销售。”
“食品没有所谓的FDA认证,更准确地说是对食品的安全检查。企业将安全证明提供给FDA审查,通过后才能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出口美国的食品都需要经过FDA安全检查,这个再正常不过,就跟国外食品进口中国要经过安全检查一样。”中国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专家阮光锋介绍。
关于“认证”一词的理解,我国《认证认可条例》中规定,“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美国FDA官网则明确写着:“FDA is not authorized under the law to approve, certify, license, or otherwise sanction individual food importers, products, labels, or shipments。”(对于单独的食品进口商、产品、标签或者货物,美国FDA没有法律的授权来批准、认证、给予执照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准许)也就是说,按照美国法律,美国FDA是没有认证权的。如此,所谓的“获得FDA认证”也就无从谈起了。
目前,美国FDA在中国有三个办事处, FDA北京办事处位于美国大使馆,主要负责与我国中央监管机构及业务关键方的信息收集和沟通;FDA驻上海和广州的办事处主要负责具体的检查审计及监督管理工作,其中上海办事处主要负责药品与医疗器械的相关业务,而广州办事处则分管FDA在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业务。
记者联系到FDA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也表示FDA自身不对食品企业进行认证,也不会颁发什么产品认证证书。那么娃哈哈营养快线所谓的“通过了美国FDA合格认证”又是怎么一回事?
带着这个疑问,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了娃哈哈集团,其质检部工作人员道出了其中原委:FDA每年会对出口到美国的食品对应的工厂进行安全抽检,和其他产品一样,娃哈哈营养快线也曾被抽检到,FDA给了一个安全合格的证明函件。显然这种抽检“证明函件”与我们中文理解的“认证”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的FDA驻广州办事处负责人表示,FDA的确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国的食品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完后会根据当次检查的真实情况发一个详细的检查报告(EIR,Establishment of Inspection Report),列出检查内容、发现和结论,“但不是证明企业通过什么检查,也不是证明产品安全,没有这样的语句。”
FDA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有些企业提到的“认证”可能是第三方认证,是第三方咨询或认证机构依据美国FDA法规要求为国内企业做安全合格检查,并不具备FDA的授权。
“证书编号”只是流水注册码
在娃哈哈官网上对营养快线进入美国这样介绍:“2010年3月获得FDA颁发的产品证明,产品通过合格认证,允许在美国市场销售(证书编号FCE: 14959;SID: 2010-03-11/001)。”
既然FDA不能做任何认证工作,那这样的证书及编号又是什么?
FDA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食品进入美国销售的流程,首先企业在FDA网站注册,获得相应的注册码;然后,货物到美国之前,美国进口商得向FDA通告;如果符合注册相关条件,就可以申请注册备案,在美国销售了。
一位在杭州当地从事FDA注册咨询代理的邹经理介绍,FDA执行的是登记注册制度,娃哈哈提到的“证书编号”其实是一串注册码。
他介绍通过FDA注册后,根据流水编号会有相应的注册码,含乳饮料一般都归为罐头食品,这串编号中的FCE就是指罐头食品工厂注册号,SID是加工过程呈报号,一条流水线生产工艺对应一个号码。
在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一份向美国推荐食品生产企业的名单中,记者看到每一家企业都有自己的FCE注册码,并拥有数个流水线生产工艺SID码。
看来所谓FDA认证证书编号并不存在,只是申请进入美国销售前的必要注册码而已。
营养快线配方内外有别
记者还了解到一个事实——美国市场卖的娃哈哈营养快线和中国市场的并不是同一款产品!
上述那位娃哈哈质检部工作人员表示,因两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同,口味偏好也有差异,出口美国的营养快线和国内销售的在配方上是有区别的。
记者分别委托位于美国中部、西南部和东北部的三位人士调查营养快线在美销售情况。一位居住在美国中部密苏里州最大城市圣路易斯的华人小威表示,当地美式超市中基本找不到娃哈哈营养快线售卖,而住在美国东北部纽约州的中国留学生小洁和美国西南部亚利桑那州攻读博士的小凡仔细找遍当地的美式超市,也未发现其销售娃哈哈营养快线产品。几番周折,小威最后在圣路易斯一家中式超市中才买到了美国版营养快线。
两款营养快线饮料究竟有什么区别?对比外观发现,美国版的每瓶净含量为280ml,不同于中国版的每瓶500g。而其对应的配料表成分也有着明显的差异。
美国版的配料表中共计17种成分,翻译成中文,依次写着水、全脂乳粉、白砂糖(4682, -49.00, -1.04%)、浓缩苹果汁、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乳酸、食用香精、柠檬酸钠、三聚磷酸钠、阿斯巴甜、安赛蜜(甜味剂)、瓜尔胶、黄原胶、维生素E、烟酰胺、聚二甲基硅氧烷。
再看中国版的配料表,依次是水、白砂糖、全脂乳粉、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柠檬酸、乳酸、柠檬酸钠、三聚磷酸钠、瓜尔胶、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安赛蜜、黄原胶、乳酸链球菌素]、浓缩苹果汁、脱脂乳粉、食用香精、牛磺酸、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柠檬酸锌、烟酰胺,共计20种成分。
从配料表中可以看出,相应成分的排列顺序有一些先后不同,且种类上也有细微差别,比如美国版的添加剂中多出一种聚二甲基硅氧烷,而中国版则多出了乳酸链球菌素、脱脂乳粉、柠檬酸锌、牛磺酸。
据这位质检部工作人员介绍,FDA的现场食品安全抽检只是针对娃哈哈出口美国的这部分产品,不涉及在国内销售的营养快线。如此,即便是获得了美国所谓“FDA认证”的产品,也跟国内卖的营养快线没有关系。
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无严宽之分
大打标准牌,花巨资宣传“获得FDA认证”,无非就是利用了大家对于“洋认证”的微妙心态。著名科普作家“松鼠云无心”则表示,一般来说,各个国家会在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建议性标准上根据具体国情来进行细微的调整。所以,各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检查标准实际上并没有太大区别。
国家卫计委食品标准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各国的标准都要向世贸组织统一报备。在食品安全检查标准的制定时,也都会参考他国和国际标准,彼此间的制定标准情况都会了解,因为涉及到各国产品进口和出口。她还介绍,各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原则都是要经过风险评估的。每个国家居民饮食习惯和结构都不一样,每种食品成分也不一样,所以每个国家的风险评估是不一样的,比如婴儿食品,我国的蛋白质标准比欧美要高一些,因为我国居民摄入蛋白质比欧美国家要少。
“制定标准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涉及暴露量的问题,吃得多就控制得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标准部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介绍,以前对FDA和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比对,美国很多地方甚至会偏松,比如瘦肉精在美国是有限值的,而中国是不允许出现的。
对于我国和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差异,这位食品标准专家还指出,美国定出的指标都是由企业自主提交相关的数据便可通过,但是后期的惩罚措施比较严厉。如果企业承诺的事情没有做到,就可能会倾家荡产,可能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诚信档案可能都是负的,这使得美国企业的自我控制意识一般比较强。
娃哈哈问题多,九次被FDA拒绝
实际上,娃哈哈饮品在美国的销售之路并不平坦,记者调查了FDA官网《拒绝进口报告》数据库中相关材料,据不完全统计,在2004年至2012年期间娃哈哈集团曾因各种原因共9次接到美国FDA的《拒绝进口报告》。其中,2004年11月16日和2012年3月22日,娃哈哈红茶和绿茶饮料因未依照低酸罐头食物或酸化食物要求进行注册收到了拒绝进口报告;2009年3月24日,娃哈哈维他命矿物质饮料因有两种以上的成分未在标签中说明各自通用名称而被发布拒绝进口报告。值得关注的是,2004年11月16日、2005年7月7日及2012年3月22日,娃哈哈的果汁饮料、牛奶饮料、红茶饮料和绿茶饮料产品,因生产流程未遵照联邦法规21篇第108条强制性规定执行,从而可能在不卫生条件下进行制造、加工或包装,以致引起健康危害,而被FDA发出6次《拒绝进口报告》。
从事FDA注册代理的邹先生介绍,一般企业很少会被检查到。如果产品在国外有投诉了,就会对工厂HACCP和ISO20002体系进行审核,投诉比较多的产品,FDA则会对备案的企业进行抽检。FDA广州办事处负责人也表示,一些如果汁饮料之类的高风险食品或因食品问题出了状况等特殊情况的产品会被优先检查。
FDA官网上也声明,对于拒绝进口美国的产品,将部分或全部不被准许进入美国。FDA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厉惩罚,有必要时会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除此之外,FDA还可能采取暂停食品设施注册、对食品进行行政截留扣押、发布强制性召回和对该公司发出警告禁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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