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实施

2014年07月24日09:34  北京卫生局网站   收藏本文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负责办理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校验、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中医管理局对2010年4月21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医疗机构审批的原则、审批程序、提交材料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修订要点包括:

  一是调整和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将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标准的100张床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以及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个别类别的医疗机构外,通过权限调整,总体上使受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保持一致。

  二是缩短医疗机构审批时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规定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时,对于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执业登记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三是强调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及做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相关政策。在《办法》中明确,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同时强调,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通过以上条款,体现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和公开公平的政策导向。

  四是进一步统一审批材料和审批程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和配套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变更、校验和注销登记程序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程序进行了整合和统一规定。同时,根据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的相关文件,将涉及许可的内容在《办法》中予以整合和明确。

  以上政策调整是市卫生计生委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深化医改、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相关政策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举措。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统一标准、统一流程、提高效率,促进各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文章关键词: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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