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和医生之间采用合伙人制度是否可行

诊所和医生之间采用合伙人制度是否可行
2018年08月16日 16:05 新浪健康

原文刊载于搜狐健康,经中欧卫生管理与政策中心(卫生政策上海圆桌会议主办方)授权发布

合伙人制度在中国的公司法里面有比较多的限制,政策上的不方便造成了医生合伙人的可行性,我们想象中的诊所是一家家单店,可以在这种模式下做,实行一个合伙人的制度,这样的话避免将来有1000多医生成为一个合伙人,这个是比较大的事。我们也在考虑这种方式,会在优秀的医生中选拔一些人,靠薪酬、培训的吸引力是有限的,所以是合伙人制,他们享有的权益第一是成为股东。

第二个成为业务的决策人,对诊所的未来的发展进行决策,不完全由管理层决定,诊所是由医生管的。

第三个医生有义务承担诊所发展的工作,诊所发展得好他的利益也是有提升的,这是我理解的医生合伙人。

诊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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