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近日,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官网公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25号)文件,三份文件分别为《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通知称文件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4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医生要求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需申请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通知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此前,国家卫健委针对互联网诊疗的多项内容进行了解读,相关负责人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如“绝对禁止在互联网上进行初诊”等,并表示后续会出台配套文件,明确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底线、边界。
如今,这3个文件的正式发布,意味着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有了更加细致的政策引导和规范,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