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机构规范鉴定模式 医患有望少做医疗鉴定

2012年11月07日09:31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蔡胜龙 通讯员 林劲标 孙楠) 医患双方常因选择医疗鉴定机构而相互扯皮,让诉讼陷入重复鉴定的“泥潭”,如今该难题有望破解。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称,该院近日公布了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名单(2012~2013年度)。今后,医患双方必须在20家机构内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两种鉴定。

  一起医疗纠纷鉴定了3次

  2004年8月,王阿婆的丈夫入住佛山市某医院,经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后进行手术切除。同月26日,在处理患者“有痰难咳出”情况时,医院静脉推注了氨茶碱等药物。注射后15分钟,患者突然呼吸困难,颈动脉搏动消失,经医院抢救后生命体征回复,但从此陷入昏迷状态。2005年11月12日,患者死亡。

  王阿婆认为医院错误使用了氨茶碱等药物直接导致其丈夫中毒后病情急转直下,后将医院告上法庭。然而这场诉讼耗费了5年多时间,直到去年12月才有结果。原来,医患双方前后经过多次鉴定,先是委托医学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又委托上一级医学会鉴定,又撤回委托;紧接着,又申请对医疗差错进行司法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给出结论:不排除医院方使用氨茶碱与患者心跳骤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令医院方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从起诉到二审终结,审判周期一般在2到4年左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翁丰好介绍,每个案件申请鉴定步骤为: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再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时间占据了整个案件审理时间的80%。”而医患双方也在这个过程中矛盾不断激发,客观造成了患者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而采取“医闹”等违法方式维权的情形出现。

  统一机构规范鉴定模式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取消了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双轨模式,但对鉴定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范,其中关于医学会鉴定主体地位的去留问题成为最大争议。由于原先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进行,医学会专家与各大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患者常常怀疑其偏袒医院;而司法鉴定尽管可以保持中立,但由于其大都由法医组成,鲜有临床工作经历,医院方常认为其权威性不足。

  广东高院于去年11月出台《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又于今年8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2~2013年度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的通知》。

  据省高院民一庭法官郭尔绚介绍,新规定对鉴定机构采取了两条腿走路,但统一鉴定模式的办法,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既可以选择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也可以选择医学会来进行。

  医疗损害

  鉴定机构名录

  第一类:首次鉴定机构(20家)

  ●鉴定地域范围为全省的机构名单(7家)

  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湛江市医学会医鉴办、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医学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佛山市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地域为部分地市的机构名单(13家,具体地域可登录广东法院网查询)

  梅州市医学会医鉴办、清远市医学会医鉴办、阳江市医学会医鉴办、肇庆市医学会医鉴办、云浮市医学会医鉴办、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东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北江法律临床司法鉴定所、恒鑫司法鉴定所、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第二类:重新鉴定机构名录(4家)

  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医学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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