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骨折治1075天花25万元未治愈

2012年10月29日09:3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余皓 实习生谢珊珊 通讯员关国祥

  王某被公交车把左腿撞成粉碎性骨折,在汉口一家医院治疗。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可他却因此前前后后住院3次,动了5次手术,治疗1075天,花费25万余元,仍未治好。经鉴定,接诊医院存在明显医疗过失,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轻微责任。王某遂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5万余元,昨日,这起由交通事故案衍生来的医疗事故案在硚口区法院开庭。王某直指医院不负责任,把小病治成大病。

  案发卖菜回家途中被撞骨折

  洪湖男子王某今年48岁。昨日,他一瘸一拐来到法院。随着庭审开始,他陷入沉重的回忆中。2007年12月28日晚8时许,他驾驶三轮摩托车卖完菜后回家,途经汉口古田一路附近,突然被一辆逆行公交车撞倒,经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当天住院。经手术治疗,他于2008年7月29日出院。

  就在王某满心欢喜痊愈之时,却发现伤腿骨头错位,他只好于2008年11月6日再次住院,2010年1月27日出院。回家休养的当天,王某发现伤口仍未愈合,还流脓,只好第三次住院,直至2011年3月9日出院。

  住院治伤治了1075天还未愈

  此后,王某仍感到伤腿有问题,影响走路,每逢阴雨天还酸痛。“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可我却因此前前后后住院3次,动了5次手术,治疗了1075天还未治好?”带着一丝疑虑,他向武汉市医学会申请医疗责任事故鉴定。

  今年5月30日,鉴定结论出来:接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具备明显医疗过失,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王某吃惊之余立马聘请律师打官司,律师告诉他,医院不负责任,涉嫌存在过失,造成小病治成大病。

  庭审25万元医疗费令人咋舌

  昨日庭审,被告医院的代理人指出,王某住院1075天,总计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由公交公司垫付了13.6万余元医疗费,他还欠医院11.4万余元。

  主审法官程庆元当即询问医院方:“作为交通事故,左腿粉碎性骨折怎么会产生这么多费用?”医院方代理人辩称,左腿粉碎性骨折不会造成这多费用,但王某左腿还有全膝性大面积撕脱伤,影响骨头愈合,导致医疗时间拖长。

  王某的代理人当场提出质疑,“2008年8月25日X线片显示骨折移位,无资料证明医方及时给予相应处理,患者直至2008年11月11日才再次手术,医方存在过失。”

  庭前结束前,王某及医院方均愿意调解,但双方就赔偿比例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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