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全面放开

2014年07月03日10:01  现代快报  微博 收藏本文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下发了《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据悉,该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早在今年4月份,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就公布了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而这次江苏公布的通知则是对这些政策的落地。提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很多人首先想到就是民营医院,其实民营医院也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根据通知要求,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都可以自主合理制定价格,价格制定或调整需公示一周并告知当地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江苏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前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放开的,而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而根据这个通知,这次则是全面的放开。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后,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再实行价格备案管理和《收费许可证》管理。

  焦点关注

  药品价格会有变化吗?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了,那么药品价格呢?通知指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仍执行现行的价格政策,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院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成本、市场供求自主制定。

  民营医院会集体涨价吗?

  很多老百姓担心的是,如果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那么民营医院会集体涨价么?此前,国家发改委就回答了这一问题,发改委指出,目前,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在与公立医疗机构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放开价格后,由于在基本医疗服务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存在竞争,其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会与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衔接,不会出现集中涨价局面。

  参保人员在定点民营医院看病

  能及时报销吗?

  通知还要求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是参保、参合人员在定点的民营医院看病的话,都能及时报销。(张瑜)

 

文章关键词: 非公立医疗医疗服务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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