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医院作听力复查时,医师发现其右外耳有片状耵聍堵不可见鼓膜标志,随用镊子取出,后欲对耳部外耳道清洗时,发现患儿脸色变白并猝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肖某、赵某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患儿于2008年出生,2009年2月11日上午因出生听力筛查右耳未通过,来被告医院儿童保健科要求复查听力,医师稍作检查,发现其右外耳有片状耵聍堵不可见鼓膜标志,随即请家属和进修医师固定四肢及头部,以耵聍镊顺利夹出片状软耵一块。
随后,当医师在治疗台欲清洗其外耳道时,发现患儿脸色变白,嘴唇变色,嘴巴抽搐,医师立即抱起孩子放在诊疗台,作人工呼吸,听心肺,此时患儿心跳微弱,呼吸呈叹息状。医师继续作人工呼吸,心外按摩,未见好转,随后将患儿抱至新生儿科实施抢救,后患儿双侧瞳孔散大,光反射消失,临床诊断死亡。
原告认为,在五官检查室测听力时,被告未向原告提示风险且未征得原告同意,即采取强行用器械取出的危险方法为患儿掏耳屎,直接导致患儿哭闹加重心脏负担,生命危险。医方实施抢救过程中,相关器械和抢救人员未及时到位,抢救地点和抢救方法也不得当,最后导致患儿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则辩称,被告对患儿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也无延误抢救,患儿的死亡经鉴定属因限制性心肌病,导致急性心功能不全猝死,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医方为患儿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儿听力筛查右耳未通过,复检,被告医生见右外耳道被片状耵聍堵,不可见鼓膜,采用耳镊取出耵聍,尸检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佐证医方在镊取右耳片状耵聍时无损伤右耳的生活反应,医方在对患儿实施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在医方采用固定婴儿患儿手脚,耳镊取出耵聍时,哭闹可增加其病变下的发生心脏功能急性衰竭而猝死。医方检查时人为固定婴儿肢体,婴儿抗拒、哭闹诱发其存在的心脏病变基础上发生猝死。医方医疗行为无过错,但死亡后果与抗拒、哭闹诱发因素存在推定一定因素,推定责任程度〈10%。鉴定结论:1、医方对患儿实施的医疗行为中无过错;2、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患儿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医方医疗行为对患儿死亡后果与诱发因素存在推定一定关系,推定责任程度<10%。原告支付了鉴定费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患儿因听力问题到被告处检查,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检查时,医生因患儿右外耳道被片状耵聍堵,不可见鼓膜,采用耳镊取出耵聍,之后患儿因心脏病变发生猝死,医方在镊取右耳片状耵聍时并无损伤右耳,医方对患儿实施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但被告检查时人为固定婴儿肢体,婴儿抗拒、哭闹诱发其存在的心脏病变基础上发生猝死,死亡后果与抗拒、哭闹诱发因素存在推定一定因素。根据本案情况及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告承担9%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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