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死亡医院赔40万 家属嫌少撕毁调解协议

2014年10月21日09:28  京华时报  微博 收藏本文     

  今年55岁的曹女士在朝阳区一家三甲医院接受心脏手术后死亡。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医患双方达成一致,由医院给付曹某家属40万余元。最近,曹某的丈夫、儿子及父母等4人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朝阳法院撤销调解协议。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事件

  患者死亡医院赔40万

  曹女士丈夫单先生诉称,2013年7月份,他带妻子曹女士来京旅游,因妻子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便慕名到这家三甲医院做检查。医生称,妻子应该做二尖瓣换瓣手术,10万元就能治好。

  2013年7月16日,曹女士入住该医院心外科,并于7月30日接受了二尖瓣更换和血栓消除术等。2013年8月7日,曹女士死亡。

  2013年8月29日,单先生作为患方家属代表,在医调委主持下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向曹女士家属赔偿40万余元。2013年9月10日,医院将赔款给付了家属。

  庭上,来自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称,在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且与曹女士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医院应承担相关责任。

  >>原告

  需赔死者父母赡养费

  昨日,单先生代表儿子及岳父岳母出庭。其律师称,因4名原告均非专业人士,医调委所出具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诉请法院撤销该调解协议。

  原告方表示,曹女士在医院做二尖瓣和取出血栓手术,可医生擅自做主,把主动脉和主动脉瓣切除,以致病人各项功能衰竭死亡,医院治疗存在重大过错。无论在调解中还是在鉴定中,相关部门均没有提出尸检。

  此外,赔偿明细显示,医院在医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6个项目中,其赔偿均为零。原告还认为,曹女士作为女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如今曹女士去世,医院应该赔偿老人赡养费。

  >>被告

  已一次性赔偿拒诉求

  被告方称,调解协议基于双方自愿,且原告方没有相关事实和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请法院判决驳回对方诉求。

  完成前、火化前均没有提出异议。调解协议由医调委主持,双方自愿签订。40万余元的赔偿为一次性支付。且曹女士住院期间医药费花掉20余万元,医院为其减免10余万元,所以医院整个赔款应有50万元。

文章关键词: 医院医患关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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