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造谣传谣“塑料紫菜”18人被抓
曾给紫菜行业造成冲击并引发公众恐慌的“塑料紫菜”事件有了新进展。近日,公安机关抓获了18名制造、传播“塑料紫菜”谣言以及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人员。
>>公安机关
谣言波及甘肃等5省市
今年2月,“塑料紫菜”谣言在网下及网络群组、微博、视频网站中传播,形成网络舆论热点,引发不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也给福建等地紫菜生产销售企业、养殖户造成经济损失。在2月27日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药监总局局长毕井泉专门辟谣:网传“塑料紫菜”视频不可信!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随即部署福建、天津等地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晋江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分赴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广西贵港、福建福州和厦门、山东东营、辽宁辽阳等地对涉案谣言视频进行侦查。
据新华社报道,截至目前,福建、天津、四川、甘肃、青海等地公安机关抓获拍摄谣言视频实施敲诈勒索人员5名,制造“塑料紫菜”谣言人员5名,传播谣言信息人员8名,“塑料紫菜”谣言快速散播的趋势得到有力遏制。
>>紫菜企业
销量同比下降约三成
在“塑料紫菜”事件中,福建阿一波食品有限公司是最早被视频爆出品牌名称并不断接到勒索电话的企业之一。
昨日,该公司总经理李志江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于2月17日得知“塑料紫菜”视频存在后,随即向晋江警方报案。尽管媒体和有关部门多次就“塑料紫菜”事件辟谣,警方也曾于3月在广西抓获一名视频制作传播者,然而4月他还是再次接到敲诈勒索电话,“开口就问我要10万元,还说如果12点前钱不到位,他就继续制作传播视频,要价将提高到15万。为了不让事态扩大,也为了稳住对方,我们给他打了5万多元。”之后,阿一波公司再次报警,警方很快在山东抓获涉案人员,并追回了款项。
李志江说,“塑料紫菜”谣言出现后,从2月17日至3月28日,黑龙江、广西、甘肃等地多家超市下架该公司产品,18家经销商退货,退货金额达468万余元。然而,此事造成的不良影响至今还在持续,“消费者的信心难以重建,最近两个月,我们的销售额依然惨淡,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约30%,已经倒退回5年前的水平。而据我所知,整个行业受到的冲击更大,很多企业销售额同比下降四五成。”
>>律师说法
视频播放平台应尽审查义务
被抓的18名涉案人员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昨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捏造并散布虚假食品安全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寻衅滋事罪等多种犯罪;对于制造、散布食品安全谣言,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作出治安处罚。
赵良善表示,此案中,拍摄“塑料紫菜”谣言视频、制造“塑料紫菜”谣言的10名实施人,恶意虚构虚假事实侵害企业商誉,应当分情况考虑。如果目的是为了敲诈勒索,则涉及敲诈勒索罪。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判断。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如果是为了恶意传播,可能涉嫌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传播谣言信息的8名人员,视其情节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涉嫌诽谤罪,两高出台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点击超5千次按情节严重论处,有偿删发稿属非法经营,爆料索财属敲诈勒索,网络辱骂属寻衅滋事等。如果情节较轻,可能按照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
此外,赵良善认为,网络平台作为播放网络视频的载体,应当尽到审查义务,对于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应当进行相应的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若因审查不严或未合理审查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尽到审查义务仍不能避免,在权利人向其发出删除相关贴文的要求下仍不予删除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华商报记者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