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客轮翻沉:溺水如何复苏救人

2015年06月03日13:46  健康专栏  作者:王立祥   我有话说

  6月1日晚,载有456人的“东方之星”游轮在由南京驶往重庆途中发生翻沉。据悉已救出30人,其中14人生还。淹溺引发的心脏呼吸骤停救治举足轻重,依据淹溺病理生理变化特点,掌握淹溺这一特殊情形下心肺复苏技法要领,是提高淹溺患者心肺复苏成功率的重要保证。

  1.可删除检查脉搏程序  

  多年以来,脉搏检查一直是评估心脏是否跳动的金标准。但是研究表明:其总的准确率只有65%,错误率35%。有鉴于此,2000年国际心肺复苏指南规定对非急救专业人员,在行心肺复苏前不再要求检查颈动脉搏动作为一个诊断步骤,无需根据脉搏检查结果来确定是否需要胸外按压,而是根据患者有无呼吸、咳嗽及对刺激的反应,在10秒内完成循环体征评价。如果不能肯定是否有循环,则应立即开始胸外按压。删除检查脉搏程序,对溺水者来说尤为适宜。当患者溺闭,特别是合并低温时脉搏很难发现,如一味强调检查脉搏,势必拖延时间,使溺水者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得不到几时救治,丧失心肺复苏时机。所以说,只要将溺水者移出水面,即应尽快进行胸外按压等心肺复苏急救(如遇有胸外按压禁忌证时,可实施腹部按压或腹部提压心肺复苏)。

  2.不必清除气道内水分  

  大多数溺水者仅有少量水被误吸,且水被快速吸收入循环。有些患者溺水时因喉痉挛或屏气未误吸任何水,故通过吸引器以外任何方法从气道内消除水是不必要的且是危险的。例如人们常用的传统拍背倒水法,易导致胃内容物返流和继发误吸,也不能彻底排出水分,还可使水分更加深入,可带来其他损伤并发症,并因此延误了早期通气呼吸救治和胸外按压等心肺复苏措施的展开,不利于溺水患者的救治。对于溺水者清除内的水分,急救人员不应作为常规,否则,顾此失彼,后患无穷。

  3.搬运时谨防脊髓损伤  

  溺水者脊髓损伤可能与跳水、相关娱乐设施及水下障碍物等有特殊关系,故当无目击者时,对溺水者应按可疑脊髓损伤处理。第一反应救助人员应用手固定患者颈部与中立位(无屈无伸),应时患者仰卧漂浮于水平背部支持装置上再抬离水面。救离水面后必须翻转患者时,应延长轴保持头、颈、胸、躯体成直线,小心地滚木样转至水平仰卧位。对所有溺水者都应视为可能潜在脊髓损伤给予救护——固定颈、胸椎、确保预防脊髓损伤。

  4.复苏时限应适当延长  

  对于溺水者可适当延长复苏时间,基于溺水者在长时间淹没于水中后仍有完全复苏的可能, 分析其机制系“潜水”反射起着重要作用,它使心率减慢、周围小动脉收缩, 使血液从肠道和四肢驱至脑和心脏。因为有此保护机制, 故对已知循环停止的溺水者即使是超过复苏的时限, 而通过进行CPR 时间仍可能存活。尤其是5 岁以下儿童终止心肺复苏时需特别谨慎。因小儿对损伤的耐受力较成人强, 即使神经系统检查已经出现无反应状态, 某些重要的脑功能仍可恢复。故格外强调对于儿童溺水复苏的时限,不要拘泥于通常心肺复苏的终止时限标准(以往患者心搏骤停后行CPR20—30分钟,未见自主循环恢复,评估脑功能有不可逆的表现,医师宣告终止CPR)。对于部分溺水心搏骤停的患者,通过适当延长心肺复苏时间,可成功挽救患者的生命。

  作者:王立祥,中华医学会科学普及分会候任主任委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心肺复苏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灾难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武警总医院急救医学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 复苏 患者 溺水 长江 客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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